会计行业延续改革:《2021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草案》

2021年7月16日,《2021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宪报刊宪。《条例草案》旨在继续发展财务汇报局(“财汇局”)成为全面而独立的会计专业规管和监察机构。《条例草案》修订《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的目的包括,提升会计专业规管体制的独立性;透过注册、签发执业证书、查察、调查及纪律处分规管会计专业人士;为财汇局更名;并为财汇局订立新职能[1]

背景

目前,香港会计师公会(“会计师公会”)被赋予某些规管会计师及执业单位[2]的权力,其中包括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签发执业证书、进行注册、调查及作出纪律处分。财汇局则在《财务汇报局条例》下负责监管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3],并能对负责上市实体项目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其负责人行使查察、调查及纪律处分的权力。

财汇局对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实行监管的依据是在2018年推行的,将此等监管权力由会计师公会转交予财汇局的改革建议。政府一直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推行规管改革,并表明将会有进一步的改革。在此背景下,《条例草案》旨在向财汇局转交更多目前由会计师公会行使的权力。

立法建议

改革措施的重点建议概述如下:

  • 财汇局的更名

鉴于财汇局的规管范围会从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扩大至涵盖所有会计师,财汇局将更名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该名称能更充分地反映其于改革后的角色及职能[4]。同样地,现行的《财务汇报局条例》将更名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5]

  • 签发执业证书及注册

《条例草案》建议在《财务汇报局条例》中增订第2A部条文[6],就会财局向会计师发出执业证书[7]以及为会计师事务所[8]及执业法团[9]注册的新增职能作出规定。《条例草案》亦要求会财局设立及备存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法团(执业单位)注册纪录册[10]

就上述职能,建议增订的第2A部规定了相关罪行,包括冒充执业会计师或从事执业会计师执业[11];无执业证书而签署审计报告[12];及宣传或表示本身合资格从事执业[13]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会财局监督下会计师公会将继续负责为会计师注册、举办专业考试、推行专业资格课程及持续专业发展机制、以及就香港会计师的注册事宜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团体订立相互或交互承认协议。

  • 查察、调查和纪律处分

根据建议增订至《财务汇报局条例》的3AA部[14],会财局可委任会计师查察员就某执业单位进行查察,以决定该单位有否遵守、维持或以应用专业标准。《条例草案》也规定了会财局对专业人士[15]进行调查的权力。此外,《条例草案》将赋予会财局对专业人士进行纪律处分的权力。若专业人士作出任何失当行为从而违反《财务汇报局条例》中新增订的第37AA条的规定,会财局可根据新增订的第37CA条向该专业人士施加处分[16]。有关处分包括:

  • 公开地或非公开地谴责;
  • 命令该专业人士向会财局缴付不超过港币500,000元的罚款;
  • 在特定期间内,撤销或暂停该专业人士的注册;
  • 取消其执业证书;及
  • 永久或在特定期间内禁止该专业人士获发执业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议的制度下,对违规的专业人士施行纪律处分的权力范围,实施处分的类型及程度将与现行的《专业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类似,并具有可比性[17]

  • 监督会计师公会的法定职能

会财局将监督会计师公会执行下述职能[18]

  • 举办考试以确定某些人士是否合资格注册成为会计师,并处理关乎会计师注册的申请及其他事宜;
  • 与香港以外的地方的会计团体,安排会计师资格的相互或交互认可;
  • 就会计师的持续专业进修设定要求;
  • 发出或指明会计师的专业道德标准,以及发出或指明会计师的会计、核数及核证执业准则;及
  • 就合资格注册成为会计师及会计师的持续专业进修,提供培训。
  • 复核及上诉机制

目前,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N条设立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复核审裁处(“审裁处”)是一个独立的复核审裁机构,有权复核会计师公会就本地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事宜所作的决定、财汇局就境外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认可事宜及涉及所有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纪律处分事宜所作的决定。《条例草案》旨在扩大审裁处的复核范围以涵盖所有会财局作出的有关发出执业证书、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法团注册及对会计师及执业单位进行纪律处分事宜的一切决定。鉴于审裁处的职能不断扩大,《修订草案》建议将其名称更改为“会计及财务汇报覆核审裁处”[19]

根据现行的《财务汇报局条例》,如复核程序的任何一方不满审裁处作出的复核裁定,该方可就该裁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但需要获得上诉法庭批予上诉许可[20]。由于《条例草案》并未建议对此作出修改,现行的上诉机制将在建议修订的《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下维持不变。

  • 建议新设咨询委员会

《条例草案》建议设立一个新的咨询委员会,就任何关于会财局规管目标及职能政策的事宜向会财局提供意见。

  • 过渡安排

《条例草案》增订新条文让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颁布后可就《专业会计师条例》下由会计师公会负责的执业单位注册及颁发执业证书等事项的未决申请制定过渡及保留条文。该等条文将构成附属法例,于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后施行。

《条例草案》建议所有在新制度实施前已获会计师公会批准的注册申请保持有效,而在新制度实施当日尚未完成处理的申请则会在实施当日转交会财局处理。在新制度实施当日,正在由会计师公会处理及未完成的执业审核、调查和纪律处分将继续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下的机制进行。在此等过渡安排下获得的执业审核或调查结果将转交会财局跟进[21]

立法程序时间表

《条例草案》已于2021 年 7 月 21 日的立法会会议经过首读。法案委员会也于2021 年 7 月 23日成立。在撰写本文时,《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尚未恢复。恢复日期将另行通知。

减轻合规成本的可能及会计师的独立监管

政府表示《条例草案》的合理性之一是确保资源可被更有效地运用并减轻合规负担。目前,拥有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及所有其他项目的个别执业单位及会计师须分别接受财汇局及会计师公会的查察。这种安排或许会对相关实体造成额外的合规负担。但是,另一方面,业界亦有忧虑指《条例草案》所建议的制度可能会加重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会计师的合规成本及负担。

政府也表示,通过赋予独立于业界的规管机构规管权力以确保公平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商业枢纽的地位,改革将使得本港的会计行业的监管制度与国际标准及实践更趋一致。在这方面,会计师公会承认,虽然监管方法不尽相同,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师进行独立监管是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一个共通点。会计师公会称,适用于整个会计行业的监管模式因司法管辖区而异,而这种差异反映了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会计行业性质及结构。

结论

如上所述,与先前只牵涉到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草案相比,《条例草案》对整个会计行业的监管有更广泛的改革并将牵涉更多的持份者。与任何其他改革一样,由于各持份者所关注的问题不尽相同,业界相信更广泛的咨询更能确保改革的有效性。

 

[1] 《条例草案》第C4019页。

[2] 执业单位指《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条所指的 (a) 执业会计师事务所;(b执业会计师;或(c)执业法团。

[3] 公众利益实体指(a)上市股权法团;或(b)上市集体投资计划 (《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1)条(第588 章))。

[4] 《条例草案》第10条。

[5] 《条例草案》第4条。

[6] 《条例草案》第19条。

[7] 增订的第 2A 部第1 分部(《条例草案》第19条)。

[8] 增订的第 2A 部第2 分部(《条例草案》第19条)。

[9] 增订的第 2A 部第3 分部(《条例草案》第19条);会财局亦会负责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条例草案》第20条),会计师公会则会继续规管会计师。

[10] 增订的第 2A 部第4分部(《条例草案》第19条)。

[11] 增订的第 2A 部第5分部。

[12] 同上。

[13] 同上。

[14] 《条例草案》第42条。

[15] 建议“专业人士”在《条例草案》第5(21)条下的定义为(a) 会计师;或(b)执业单位。

[16] 《条例草案》第64条。

[17]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第35条。

[18] 《条例草案》第12(4)条。

[19] 条例草案第75(2)条。

[20] 《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ZF条及第37ZG条。

[21] 2021年7月14日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7-19节

Date:
23 Sept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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