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撤销职业介绍所牌照

最近,劳工处撤销了莱菲雇佣有限公司(下称「莱菲雇佣」)的职业介绍所牌照,并提醒职业介绍所的经营者,在经营业务时,必须时刻遵守法例及《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实务守则」)的规定。这是2023年第3宗被撤销职业介绍所牌照的个案。

此项撤销是基于《雇佣条例》第53(1)(c)(iva) 条及53(1)(c)(v)条 – 如劳工处处长信纳有关持牌人没有遵从实务守则,或有关持牌人并非是经办职业介绍所的适当人选,可撤销其职业介绍所牌照。在本案例中,莱菲雇佣未能遵从实务守则内订明的规定,包括未有确保向雇主或向求职者所提供的资料是与职业介绍所所知的事实相符、未有在与雇主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包括所有指定项目、未有向雇主提供付款收据等。此外,莱菲雇佣的持牌人亦被认为并非是经办职业介绍所的适当人选。

应当留意的是,《雇佣条例》第53(1) 条亦列出了不同劳工处处长可撤销牌照的理由 (包括以上所谈及的),例如违反条例《雇佣条例》第XII部 (亦即针对职业介绍所的部分) 任何条文或根据条例第62条订立的任何规例,例如滥收求职者佣金及无牌经营。任何人如因处长根据第53(1)条对其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于获得通知后28天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Date:
29 May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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