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事务委员会发表其意见公告,为雇主共同与雇员组织就雇佣事宜的协商提供指引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于2022年8月29日发表意见公告,就《竞争条例》对雇主共同与雇员组织协商雇佣事宜(共同协商)时的行为的适用范围,以及竞委会就该等共同协商的执法优次提供指引。

在共同协商中,一些雇主可能会共同与雇员组织进行协商以决定雇佣条件。在香港竞争法的现行框架下,该等共同协商可能涉及订立协议或分享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而这些资料与雇佣条件有关,可能会引起《竞争条例》下「第一行为守则」的竞争问题。

在意见公告中,竞委会表示目前没有打算就雇主们在共同协商时的某些行为展开调查或采取执法行动。然而,这前提是在考虑到以下因素后,雇主们具充分理由共同与雇员组织进行协商:

(i)    相关行业的特性;

(ii)   此类行为的目的,是否为改善相关的雇佣条件;及

(iii)  在共同协商中,雇员组织是否真正的参与者。

雇主们需要注意,以上所述适用于以下情况:

(i)    在综合了与雇员组织共同协商的结果(例如没有订定薪酬水平,只按一定比例调整薪酬)后,雇主团体向其成员发出薪酬建议;及

(ii)   如这是准备或进行共同协商所必须的,雇主之间分享未来的薪酬意向。

竞委会将来可能会重新审视其立场。因此,雇主们应该密切留意发展及竞委会不时发布的刊物。

Date:
26 Septembe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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