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Tenwow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and Anor v PricewaterhouseCoopers (a Firm) and 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 Tian LLP [2024] HKCA 1193一案中,香港上訴法庭指令由香港高等法院向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發出委托書(letter of request)。該委托旨在依據《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證據的安排》請求將審計工作底稿從內地轉移至香港(「《安排》」)。
該案件涉及天喔集團及其子公司的清盤人對普華永道及普華永道中天(一家於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提起的審計疏忽索賠。清盤人指控普華永道中天未能發現公司通過向三家供應商預付款項,以及向與一名董事及其關聯方有關的非集團公司提供非法財務資助的方式進行的挪用資金行為,從而違反了其職責。
關於審計工作底稿,清盤人要求普華永道中天提供材料,尤其是其審計工作底稿;然而,普華永道中天對此提出異議,稱中國內地的法律法規全面禁止未經授權將審計工作底稿轉移至境外。
《安排》
依據《安排》第六條,香港法院委托內地法院提取證據的,請求協助的範圍包括:
(a)取得當事人的陳述及證人證言;
(b) 提供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及
(c) 勘驗、鑒定。
上訴法庭的判決
依據《安排》,普華永道中天向香港原訟法庭提起申請,請求由香港高等法院向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發出委托書。然而,陳健強法官駁回了該申請,理由是委托書通常用於從非訴訟當事人處獲取證據,或最多用於獲取一方在境外提供的證據,而非用於文件的出示及證據披露。此外,陳健強法官認為,獲取內地相關部門的批準不屬於《安排》第六條所提到的類別,因此該《安排》不適用於本案。
在上訴中,香港上訴法庭判決上訴得直並指令發出委托書,理由包括以下幾點:
(a) 從廣義上講,委托書是一份正式的書面文件,法院通過該文件依據條約或基於禮讓與互惠原則,向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尋求協助。盡管委托書通常用於從第三方處獲取證據,但這並不排除其用於協助一方訴訟當事人履行其自身的證據披露義務。因此,鑒於另一司法管轄區存在法律障礙,使用法院對法院的請求程序以協助一方當事人提供其自身文件,在原則上並無不當;
(b) 委托書僅是一項請求。發出委托書並不必然導致法院的權力從屬於另一司法管轄區的刑法。是否發出委托書是法院基於案件具體情況而行使的自由裁量,無需忽視或優先考慮境外法律。即使在請求發出後,法院仍對其程序保留完全控製權;
(c) 在審閱了相關的內地法律法規後,由於缺乏對專家證人的口頭盤問以及缺乏有關內地最新一項法規的專家證據,上訴法庭對作出任何明確的內地法律認定持謹慎態度。盡管如此,上訴法庭認定,普華永道中天已證明,若未經內地相關部門事先批準,普華永道中天將其審計工作底稿的副本直接移交香港清盤人,確實存在其在內地受到處罰的風險;
(d) 使用法院對法院的程序是合理的,因為就審計工作底稿在司法程序中的移交所需的任何批準,均應依據適用的司法協助協議進行申請;
(e) 《安排》旨在為兩地訴訟當事人高效、確定地獲取民商事證據提供便利。因此,沒有理由將《安排》解釋得如此限製,以排除當前向內地相關部門申請批準的請求。通過委托書尋求的協助屬於《安排》的範疇,並且與內地法律的政策相一致;及
(f) 關於基於「徒勞無益」提出的反對意見,上訴法庭認定,在缺乏任何證據詳細說明以往案件中委托書的處理情況或其未被執行的原因的情況下,法院不會推斷本案中的委托書將是徒勞的。
啟示
審計工作底稿是公平處理針對審計師疏忽索賠的關鍵文件。本案系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成功申請發出委托書以請求轉移審計工作底稿之首例,為日後涉及將此類文件從內地轉移至香港的申請(特別是在審計疏忽索賠案中)開創了先例。上訴法庭的判決體現了對《安排》更靈活的解釋,有望推動香港與內地未來在民商事案件中進一步相互協助以實現跨境提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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