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于今年提议实施《公司条例》(「公司条例」)所规定的新查册安排。有关具体落实新查册安排的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已于2021年6月18日刊登宪报,并且已经提交至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新查册安排的主要特点是限制公众查阅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通常住址/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以下统称为「受保护资料」),而仅披露其通讯地址/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予公众查阅。
某些指定人士可以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查阅受保护资料。在符合附属法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以向提出此申请的指定人士披露受保护资料。指定人士包括有关公司的成员、律师、执业会计师和金融机构。
新查册安排将按照提议的时间表分三个阶段实施:
2021年7月16日,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主席表示,小组委员会不会就附属法例提出任何修订,并将于稍后提交书面报告。
附属法例全文可于此处查阅。
《上市规则》内关于纪律处分权力的修订(纪律相关上市规则的修订)从2021年7月3日起生效。在纪律相关上市规则的修订生效后不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在2021年7月8日刊发了更新的「《上市规则》执行政策声明」(政策声明)及更新的「规则执行制裁声明」(制裁声明)。政策声明及制裁声明反映最新的发展及香港联交所对现时执行规则之重点的看法。
政策声明罗列了执行规则上的三个重点:(1) 责任; (2) 监控及文化;及(3) 配合调查,阐释如下:(1) 责任指香港联交所采取执行行动背后的一个重要理念,该理念在于确保向所有肩负涉及上市事宜职责的个人以及当中的违规及行为失当者追究责任;(2) 监控及文化最低限度包括实施适当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但同时也牵涉到公司的企业文化,以及其看待合规和企业管治的态度;及(3) 配合调查是一项简单不过的概念: 任何人若有责任回应或配合香港联交所的调查却拒作回应或配合,即属严重的行为失当。
制裁声明是一份厘定所施加的制裁的原则及因素的声明,制裁声明已经更新以反映纪律相关上市规则的修订,例如发行人是否故意或持续未能履行《上市规则》所定的责任不再是决定发行人不得在指定期间使用市场设施前要考虑的一项因素,因为「故意或持续」未能履行这一门槛已经从《上市规则》中删除。
在获得市场的大力的支持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于2021年7月6日确认将推出FINI (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 – 一个新的香港首次公开招股数码化结算平台。港交所预料最早于2022年第四季度推出FINI。
FINI之目的是提供一个共同平台,让参与端对端首次公开招股结算程序(包括启动招股、认购、定价、配发、付款、监管机构的批准及接纳股份程序)之市场参与者及监管机构在平台上相互沟通。FINI旨在简化结算程序并将其现代化,以及缩短首次公开招股定价及开始交易之间的周期。
目前及长期以来,香港首次公开招股的典型结算周期为「T+5」,即新股在首次公开招股定价后平均要5个营业日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将推出的FINI在初时会以「T+2」作为首次公开招股结算时间表的标准周期,但发行人经预先要求可能获允许采用「T+3」或更长的首次公开招股结算期。更短的首次公开招股结算周期被认为能够降低市场的风险及减轻对港元之流动的影响。
欲知详情,请在此参阅FINI框架咨询文件总结。
《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第2部分(「《修订条例》」)于2021年5月19日开始生效。《修订条例》旨在修订《仲裁条例》(第609章),以全面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
《补充安排》的其中两项措施为免除在香港执行的内地仲裁裁决必须由「认可的」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要求,及废除对于禁止在内地及香港执行仲裁裁决的限制。为落实这些措施,《仲裁条例》第2条需作修订,其第93及97条亦需予废除。这些修订现已透过《修订条例》施行。希望这些修订将有助于当事人跨境执行仲裁裁决。
为完整起见,《修订条例》亦修订了《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加入埃塞俄比亚、帕劳、塞拉利昂和汤加为《纽约公约》的缔约方。
请在以下网址参阅《修订条例》全文 。
2021年7月16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有关虚拟资产平台的警告声明。在警告声明中,证监会强调其留意到币安可能在香港提供「股票代币」的交易服务,并且币安集团旗下的任何实体均未获得发牌或注册以在香港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警告声明,股票代币据称是获不同的相关海外上市股份的存管投资组合支持的虚拟资产,其价格紧密追踪有关股份的表现。由于股票代币可以零碎单位计值,因此它们被推广为投资者据以购买零碎股份(而非完整的已缴足股份)的替代方法。
尽管股票代币是否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的这一问题仍待确定,但证监会在警告声明中表示,股票代币很可能构成「证券」,并因此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职权范围。这意味着,除非向证监会领取牌照(或除非属于适用的豁免范围),任何人向香港公众发售股票代币或提供股票代币的交易均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关证监会发布的警告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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