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简称“原讼庭”)在广东顺德展炜商贸有限公司诉新丰木行有限公司[2021] HKCFI 3823一案中撤销了法院准予申请人广东顺德展炜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展炜”)向答辩人新丰木行有限公司(简称“新丰”)强制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命令。原讼庭以三个理由撤销命令,包括(一)仲裁协议无效; (二)新丰没有收到仲裁程序的恰当通知,且未能铺陈其论据; 及(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公共政策。原讼庭过往甚少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撤销强制执行令。
新丰是一家由两个家族同等地持有的木行(分别由李先生和曾先生代表)。案件中,两家人的关系逐渐恶化并决定缩小公司规模。在新丰缩小规模期间,曾先生代表新丰与展炜订立了一桩可疑的交易。原讼庭裁断该合约(简称“合约”)有多个不寻常之处,包括:
(一)新丰向展炜出售的并非木材(即其主要业务),而是大量的大理石;
(二)合约金额比新丰上年度销售收入多出六十二倍;
(三)合约订明新丰须在合约订立后极短时间内(即合约订立后的六天内)交付大理石;
(四)合约以巨额违约罚款条款约束新丰,即每延迟一天,须罚款二百二十万元人民币;
(五)展炜仅透过存放一张支票满足它须支付二千二百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的条件,但该支票从未被存入或兑现;
(六)展炜在订立合约时仅仅成立了三个月。
在交付货物时,展炜投诉在大理石上发现裂纹因而拒收货物。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双方开始仲裁程序,而仲裁员亦在仲裁程序开展后的四天颁布裁决。在仲裁过程中,曾先生代表新丰承认法律责任,并同意向展炜支付五千九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赔偿(简称“仲裁裁决”)。展炜随后试图根据该仲裁裁决入禀法院申请颁令新丰清盘,及在香港执行该仲裁裁决。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李先生在收到破产管理署署长向其传达他须作为新丰在清盘呈请中的分担人之前,从来不知道有关合约、仲裁或仲裁裁决的事情。更令人惊讶的是,仲裁通知、清盘呈请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准予命令全部都被送达至新丰的前注册办事处,而该前办事处在新丰缩小规模期间已被出售。
基于上述事实,原讼庭裁定展炜和曾先生精心策划了一个计谋,使新丰因仲裁裁决而陷入债务危机。这计谋将使展炜和曾先生获得价值庞大的资产,亦可让曾先生在新丰清盘后独吞新丰的剩余资产。法院裁断曾先生的行为“完全出于个人利益”,继而裁定曾先生没有权限代表新丰订立合约(亦因此无权订立仲裁协议)。由于缺乏恰当通知,新丰亦未能铺陈其论据。值得注意的是,原讼庭更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撤销了强制执行令,并指出“曾先生在展炜的协助下滥用”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而强执执行仲裁裁决将“令法院震惊”。
虽然香港法院一直采取支持仲裁的立场,但本案表明香港法院随时准备在适当时候介入,防止香港成为不当行为的避风港,从而维护香港作为争端排解中心的持正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