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伟林

合伙人

本人主要的执业领域为商业争议解决,包括国际仲裁,监管调查及白领犯罪辩护。本人专长于证券及金融服务、能源、矿业、资源及电信领域。本人处理的大部份争议均属跨境性质并且通常与涉及中国的国际贸易有关。本人连续多年被列入《钱伯斯亚洲》及《亚洲法律500强》的榜单并受推荐,有客户称赞本人具有 “敏锐的法律思维”,“工作非常仔细,专业技能杰出且非常可靠”。同行亦将本人形容为“资深且有战略头脑”并“在能源[及]商品领域颇有声誉”。

本人已经在香港执业25年,并有幸连续多年被列入《法律500强》及《钱伯斯亚洲》榜单并在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领域备受推荐。本人曾在台湾学习,并能使用普通话。

业务亮点

  • 青岛金属仓储欺诈案-代表国际仓库运营商处理一系列巨额索赔。在中国法院及伦敦法院进行多宗法律程序。
  • Astro Group v. First Media Tbk. and AcrossAsia Limited -就一宗Astro Group试图在香港执行一系列SIAC仲裁裁决(总额超过10亿港元)的案件中代表印度尼西亚上市公司First Media的香港上市母公司。
  • Re: AcrossAsia Limited – 2016年市场失当行为审裁程序 – 第一宗根据《证券和期货条例》第XIVA部分提起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程序。
  • Yuen Yuen et al.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2012] 4 HKLRD 761-代表世界上最大的运动鞋制造商裕元实业有限公司,就税务局对一宗14亿港元的利得税索偿进行的税务稽查成功地进行司法复核。该案最后仅以最初要求税额的一小部分达成和解。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RizviAl-Warraq et.al. HCMP 2557/2010-香港的相互法律协助程序。涉及到印度尼西亚政府在雅加达地方法院对两名驻新加坡的基金经理缺席定罪后,就一项金额为3亿美元的外地没收令的执行。
  • Re PCCW Ltd [2009] 3 HKC 292(CA)-就电讯盈科有限公司主要股东通过债务整理方案对公司进行的有争议之私有化程序中代理该公司。
  • PCCW Global Ltd. v.Interactive Communications Service Ltd. [2007] 1 HKLRD 309-香港上诉法院关于仲裁条款的解释和《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8条之执行的代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