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发表了2022《法官行为指引》

司法机构于2022年5月16日发表了2022《法官行为指引》(“2022指引》”),它是2004年版(“2004指引》”)的更新版。

《2022指引》跟《2004指引》大致相同 – 两者均以相同的指导原则 (即司法独立、大公无私、正直及言行得当) 为主导。然而, 《2022指引》亦有一些新加的补充。例如,某些没有被《2004指引》包括在内的新补充如下:

  • 对他人作出评论 (2022指引》3436)

根据《2022指引》,法官在行使司法职能时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不相关的以及不合理的批评,并必须紧记诉讼人及第三方在私隐方面的合法权益。法官亦需意识到对某人的公开批评可能对其造成的伤害。具侮辱性或歧视性的评论亦须被避免。

  • 保密 (2022指引》第37)

根据《2022指引》,法官不得公开在其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所获得的未有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以谋取私利或作任何与司法职责无关的用途。

  • 表面偏颇的测试 (2022指引》第57)

这表面偏颇的测试已被包括在《2004指引》内 – 简而言之,表面偏颇存在与否取决于一个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旁观者在该特定情况下的看法。《2022指引》提供有关什么算是「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旁观者」– 例如,该旁观者不会疏忽大意, 也不会过分敏感或多疑,亦不是司法体系的内行人。

  • 取消法官聆讯资格的理由 (2022指引》第7680)

《2022指引》提供了有关取消法官聆讯资格的理由的指引。例如,《2022指引》解释了单单因为法官在获委任前曾就其现时需要作出裁决的争议公开发表意见,不一定构成取消法官聆讯资格的理由,并且会视乎具体情况而定,亦引用了Z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 others [2016] 1 HKLRD 174这个有关申请取消法官对于该案的聆讯资格的案例。尽管这案件牵涉有关人口贩卖的司法复核,而该法官亦曾以刑事检控专员的身分积极地表明对人口贩卖的看法,但在本案中,该法官要决定的是一个有关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4条,政府就人口贩卖的法律职责及责任,以及政府有否未能履行这些职责及责任的法律问题,然而他过往从来没有就这问题表态。这申请随后被驳回。

  • 社交媒体 (2022指引》第9193)

《2022指引》提供了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的指引。例如,法官应避免在社交媒体评论案件、令自己的私人数据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被公开,或在可能会导致削弱外界对法官公正审理个别案件的观感的情况下,以社交媒体方式与任何人士、团体或单位联系。

  • 使用司法机构的设备 (2022指引》第99)

《2022指引》指出了法官不应把司法机构提供作公务之用的设备 (包括信息科技设备) 用作其他会致使其本人或整个司法机构声誉受损的用途。

《2022指引》所显示的改变反映了法律界可能很多时候都要与数据科技的发展并进。这些改变亦似乎为诉讼人及第三方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公平性。

Date:
1 June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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