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公司条例》的修订:平衡公众查阅公司资料的权利及对董事和公司秘书之个人资料的保护

对《公司条例》(第 622 章)的修订正在进行中,该修订是为了实施关于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备存之公司登记册的“新查册安排”。是次修订之主要目的是引入一种制度,通过限制公众查阅某些个人(例如董事和公司秘书)的敏感个人资料的方式来保护该等资料。

新查册安排分三阶段实施:

  • 第一 阶段 – 自 2021年8 月23日起,公司可以收起其董事登记册内所载之董事的通常住址(“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完整识别号码”)及其公司秘书登记册内所载之公司秘书的完整识别号码,不予公众查阅。这表示就公众查阅而言,公司可以董事的通讯地址取代通常住址及以董事和公司秘书的身分识别号码的部分取代完整识别号码。实际上,公司现在可以选择备存两套董事登记册和公司秘书登记册——一套作为内部记录,另一套供公众查阅。
  • 第二阶段 – 自 2022 年10月24日起,通常住址及完整识别号码(以下合称“受保护资料”)将不会在公司登记册的董事索引中供公众查阅。在2022 年 10 月 24 日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任何受保护资料将不再予公众查阅,但某些“指明人士”(见下文)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及其他人士的受保护资料。
  • 三阶段 – 自2023 年12月 27日起,资料当事人(即与个人资料有关的人)将可以申请保护其在第二阶段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完整识别号码的部分取代之。指明人士(见下文)亦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及其他个人的受保护资料。

指明人士”包括与个人资料有关的人(即资料当事人)、获资料当事人书面授权的人、股东、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律师、执业会计师和金融机构。

本文更新了铭德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早前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发布的新闻动态。

Date:
25 Octo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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