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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民商事判决 ( 相互强制执行 ) 条例》(第645章) 及相关规则定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香港与内地于 2006 年 7 月 14 日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 年安排》」),并透过《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现行制度」)实施。

继而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的2019年安排》将于2024年1月29日透过新的《内地民商事判决 ( 相互强制执行 ) 条例》(第645章)(「《条例》」)及相关规则(第645A章)(「《规则》」)实施。

请按此处查阅已刊宪的条例及按此处查阅已刊宪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布司法解释予以实施2019年安排》,但目前尚未公布详请。

重要的是,新《条例》和《规则》不具有追溯力,而仅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之后作出的判决。现行制度将继续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之前作出的判决(如适用,如列表中所述)。

请按此处查阅分析与比较两个安排的列表。

《2019年安排》以及即将实施的《条例》和《规则》大幅扩大了内地与香港的判决互认范围,加强了民商事领域的司法支持,同时亦提升了两地法制的吸引力。

日期:
2023年12月09日

证监会与金管局发布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

于2023年10月20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布了一份联合通函(「联合通函」),为从事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中介人提供了最新指引,涵盖了 (a) 虚拟资产相关产品[1]的分销,(b) 虚拟资产的交易服务,(c) 虚拟资产的资产管理服务,及 (d) 虚拟资产的咨询服务。该联合通函取代了先前于2022年1月28日发布的有关联合通函

背景

证监会最初的监管方针是对各类虚拟资产相关活动施加了「仅限于专业投资者」的限制,然而,鉴于虚拟资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及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发牌制度,允许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零售投资者现在有更多的机会参与虚拟资产活动。尽管全球虚拟资产越来越受欢迎,但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环境仍存在差异,证监会及金管局认为,零售投资者可能难以理解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相关风险。因此,证监会及金管局有必要审查并更新其政策,为中介人进行虚拟资产相关活动提供进一步的指引。

A.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分销

证监会及金管局将在复杂产品制度[1]的监管之外,对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分销施加以下投资者保障措施:

销售限制 – 除少数产品之外,被视为复杂产品的虚拟资产相关产品只应售予专业投资者。中介人还应遵守在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辖区适用于某特定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特定销售限制。

虚拟资产知识评估 – 在代表客户(机构专业投资者[2]及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3](「经豁免投资者」)除外)进行交易前,中介人应先评估该客户是否具备投资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方面的知识,例如客户是否接受过培训或出席过有关课程,或是否具备与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有关的其他工作或交易经验。如客户缺乏这方面的知识,中介人须向该客户提供有关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的充分培训后,方可进行有关交易。

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 中介人应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经《有关合适性的常见问题》所补充),包括:

  • 确保向客户作出的任何建议或招揽在所有情况下都是适合该客户或符合该客户的最佳利益的,中介人应同时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性质与特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财政状况;
  • 如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是一项衍生产品,中介人应确保客户明白该产品的性质及风险,并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买卖该产品的风险及可能招致的损失;及
  • 对有关产品进行妥善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其风险及特性及监管状况,及该产品的目标投资者。

提供财务通融 – 中介人在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通融前,应确保客户有足够财政能力履行由其以杠杆方式或保证金买卖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所引致的责任。

警告声明 – 除经豁免投资者之外,中介人应以清晰及易于理解的方式向客户提供 (a) 有关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资料及警告声明,及其所投资的虚拟资产的资料;及 (b) 针对虚拟资产的风险披露声明。

B. 虚拟资产的交易服务

中介人必须就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方可提供虚拟资产的交易服务,并且只可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证监会持牌平台」)合作提供该等服务,合作方式包括 (i) 介绍客户到证监会持牌平台直接进行交易;或 (ii) 在证监会持牌平台开设综合账户。

对于通过综合账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中介人,作为发牌或注册条件,该等中介人必须遵守证监会订明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中介人在向零售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前,应 (i) 评估每名零售投资者对虚拟资产的认识及风险承受能力;(ii) 为每名零售投资者设定合理上限,参照该零售投资者的财政状况(包括其净资产)及个人情况;(iii) 确保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是通过在证监会持牌平台上开立及维持的综合账户进行,而不受仅可为专业投资者服务的发牌条件所规限;及 (iv) 实施充分的监控措施,以确保零售投资者只可就由证监会持牌平台提供予零售投资者买卖的虚拟资产进行交易;及

(b) 客户存入任何虚拟资产,或客户提取或转让任何虚拟资产,必须通过中介人在以下平台开设及维持的独立账户处理:(i) 与中介人合作的证监会持牌平台;或 (ii) 符合金管局不时发布的有关虚拟资产保管方面应达到的预期标准的认可财务机构(或其本地附属公司)。中介人在处理该等虚拟资产的提存时,亦应遵守有关虚拟资产的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相关规定。

若中介人以证监会持牌平台的介绍代理人的身份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中介人也须遵守额外的要求及发牌或注册条件。

C.虚拟资产的资产管理服务

中介人必须就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方可提供与符合最低额门槛(即投资组合的已述明投资目标为投资于虚拟资产;或有意将投资组合中10% 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有关的资产管理服务。作为发牌或注册条件,该等中介人必须遵守证监会就管理该等资产组合而订明的条款及条件下的额外规定。

如第1类(证券交易)中介人获其客户授权以委托形式提供附属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时,中介人只可将该客户的投资组合中少于10% 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即低于最低额门槛)。

D. 虚拟资产的咨询服务

中介人必须就第1类(证券交易)或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方可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不论有关虚拟资产的性质如何,中介人在提供意见时都应遵守证监会及金管局施加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包括遵守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在向零售投资者建议任何虚拟资产时,中介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 (a) 所建议的虚拟资产具有高流通性及属于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即该虚拟资产已获纳入由至少两个不同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当中);及 (b) 该虚拟资产由证监会持牌平台提供予零售投资者买卖。

实施

在联合通函所载的最新监管规定全面实施之前,中介人可获3个月的过渡期。因此,中介人可继续向其现有客户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服务,前提是该等客户于2023年10月20日前,经中介人根据对其进行的虚拟资产知识测试的结果已获评估为具备虚拟资产的知识。

如中介人有意进一步扩大向零售客户提供虚拟资产有关的服务,特别是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或对其现有活动作出任何更改,相关中介人务必预先通知证监会及金管局(如适用)。

结语

鉴于市场的最新发展,联合通函为中介人的虚拟资产活动提供了额外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及其他政策更新,并明确了中介人在进行虚拟资产相关活动时须遵循的操守标准,彰显了香港政府及监管机构共同致力于提升香港虚拟资产行业的关键角色的责任及问责水平。随着虚拟资产行业在未来不断扩展及发展,我们期待证监会及金管局发布更多的监管指引及更新资讯。

点击此处查阅完整的联合通函及其附录1

[1] 「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投资产品:(a) 其主要投资目标或策略为投资于虚拟资产;(b) 其价值主要源自虚拟资产的价值及特点;或 (c) 跟蹤或模拟与虚拟资产的表现紧密吻合或相应的投资结果或回报。

[2] 复杂产品制度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5.5段及《网上分销及投资咨询平台指引》第6章所载的规定。

[3] 「机构专业投资者」是根据《操守准则》第15.2段的定义,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分第1条“专业投资者”定义中 (a) 至 (i) 项的人士。

[4] 「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指已通过《操守准则》第15.3A段的评估规定并完成第15.3B段的程序的法团专业投资者。

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业务领域:
主要联络人:

证监会就无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JPEX发出警告

自全新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双重牌照制度于2023 年6 月1 日生效以来仅几个月(请参阅本所较早前的文章)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发表两份声明(请参阅有关不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警告声明有关JPEX的声明),明确警告公众有关JPEX (一个自2022年7月起被列入证监会无牌公司及可疑网站名单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某些可疑特征(「该等警告声明」),并加强信息发布及投资者教育。

同时,香港警方接获有关未能从JPEX提取资产的投诉后,至今共拘捕了36名涉嫌串谋诈骗的疑犯,当中不乏在社交媒体上具影响力的人士。

有哪些相关罪行?

自2023年6月1日起,任何人作出以下行为,即属触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 章)(「《打击洗钱条例》」)下所订定的罪行:

  • 在没有按《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照的情况下,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或显示自己经营提供任何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
  • 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提供或看似提供的任何服务,而该服务假若在香港提供,便会构成《打击洗钱条例》下无牌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不论是由其自己抑或由他人代其推广,也不论是在香港抑或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推广);
  • 发出(或为发出而管有)(a) 一则广告,而相关人士知道在该广告中,获宣传人显示自己愿意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任何载有上述广告的文件;及(b) 相关人士知道该获宣传人没有按《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照;
  • 在涉及任何虚拟资产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地(a)出于欺诈或欺骗意图,而使用任何手段、计划或计谋;或(b)从事任何具欺诈或欺骗性质(或会产生欺诈或欺骗效果)的作为、做法或业务;或
  • 为诱使另一人订立(或要约订立)旨在取得、处置、认购或包销任何虚拟资产的协议,而作出任何欺诈的失实陈述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

证监会表示其获《打击洗钱条例》第53ZTH条赋权对明知或不知情地牵涉入违反《打击洗钱条例》的行为的任何人采取行动。

JPEX似乎有什么问题?

在该等警告声明中,证监会指出JPEX一直透过关键意见领袖(「 KOL 」)和场外虚拟资产货币兑换商(「场外找换店」)积极地向香港公众推广其服务和产品,并就JPEX的某些可疑特征以及积极向香港公众宣传JPEX的人士(除其他事项外)向公众发出警告:

  • JPEX在其网站上作出虚假陈述,表示它是「一间持牌,并受认可的数字资产、虚拟货币平台」,并在其网站及本地社论式广告中声称已向若干海外监管机构取得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实际上,现时只有两个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分别为OSL数字证券有限公司( 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及Hash Blockchain Limited,两者皆为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制度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 JPEX为其部分产品提供极高回报,被证监会形容为「看来优厚得令人难以置信的投资机会」;
  • 证监会接获散户投资者的投诉,并注意到媒体报道,指有散户投资者未能从在JPEX开设的帐户中提取虚拟资产,或发现他们的帐户结余被减少及更改;
  • JPEX提供的产品似乎涉及在证监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制度下不被允许的虚拟资产「存款」、「储蓄」或「收益」;及
  • KOL及场外找换店在社交媒体上作出了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指JPEX已在香港申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惟证监会澄清,JPEX集团旗下实体一概未曾向证监会提交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

证监会于2022 年3 月开始对该等涉嫌虚假及具误导性陈述和无牌活动进行查讯,并对于JPEX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8条和《打击洗钱条例》第76B条项下的保密条文,公开其与证监会法规执行部之间的机密通信一事,深表遗憾。

证监会将加强信息发布及投资者教育

鉴于JPEX事件,证监会在新闻稿中表示正采取以下措施,以清晰、透明和及时的方式发布信息,并教育和警告投资者有关在不受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交易的风险:

  • 在其网站上公布多份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让公众了解在香港经营或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其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状况。该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在2023年9月29日发布,当中包括(a) 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b)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连同有关牌照申请已被退回、拒绝或撤回的申请者名单);(c) 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及(d) 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 优化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一份专门的可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 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推出一系列公众宣传活动以提高防骗意识;及
  • 对虚拟资产相关的不同业务继续加强证监会的情报搜集,并对怀疑违法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跟进和采取法律行动。

证监会同时鼓励公众人士就他们遇到任何有关虚拟资产的可疑活动透过网上投诉表格作出投诉。

2023年10月4日,证监会宣佈与香港警务处成立专责工作小组,以加强在监察及调查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相关的非法活动方面的合作。成立此工作小组的目的是(a) 促进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疑活动和违规行为有关的资讯分享;(b) 执行可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风险评估机制;及(c) 加强在相关调查中的协调与合作。

日期:
2023年11月07日
主要联络人:

前负责人员因干犯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缺失遭证监会禁止重投业界七年

近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长江证券融资(香港)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融资」)前负责人员(「负责人员」)重投业界七年,原因是他在负责五宗上市申请时未有履行其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的职责。保荐人主要人员由保荐人委派,就上市工作对交易小组进行监督,其应参与交易小组工作中的关键决策,并了解及负责处理主要风险。

在本案中,前负责人员的一些显著缺失包括:在太平洋矿产控股有限公司(「太平洋矿产」)的上市申请中,长江证券融资实际上并无对一项菲律宾法案进行任何尽职审查,而该法案会对太平洋矿产的核心业务(占其收入超过90%)有重大不利影响。在另一宗申请中,长江证券融资建议恒电控股有限公司(「恒电」)提交上市申请,然而恒电明显欠缺必需的内地业权证书以经营其水力发电厂。

经调查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长江证券融资在五宗上市申请中的缺失是由于负责人员疏忽履行其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负责人员以及长江证券融资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责而引致的。根据证监会的说法,负责人员未能:-

(a). 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该五宗上市申请,违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 2 项一般原则;

(b). 勤勉尽责地监督交易小组进行保荐人工作,违反《操守准则》第2 段和《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分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第 1.3.3 段;及

(c). 确保长江证券融资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违反《操守准则》第 9 项一般原则。

本所注意到,证监会继续把执法力度集中在与首次公开招股不当行为有关的保荐人及保荐人主要人员身上。七年的禁令是证监会因保荐人主要人员的缺失而对个人实施的最长禁令,并向业界发出强烈讯息,证监会不会容忍保荐人及保荐人主要人员的缺失。

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业务领域:
主要联络人:

证监会建议制订指引规管市场探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正就规管市场探盘的建议指引征询公众意见,市场探盘是市场参与者在交易前用以评估投资者的意向及协助厘定交易细节的通讯。

以下概述了证监会的《建议指引》:

定义

  • 市场探盘是指某项证券交易公布前与潜在投资者交流非公开资料的通讯,不论有关资料是否属价格敏感。
  • 其目的是评估投资者的意向并厘定交易细则,如规模、定价、架构及销售方法。
  • 市场探盘是由持牌人或注册人作为「市场探盘中介人」进行,其包括分享资讯的披露人和接收资讯的接收人

不适用范畴

该指引不适用于以下各项的通讯:

  • 在未经咨询潜在市场探盘受益人[1]或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提出的的推测性交易或买卖构想;
  • 交易的规模、价值、架构或销售方法与日常交易执行相称;及
  • 公开发售证券。

为市场探盘中介人制定的核心原则

  1. 市场的廉洁。
  2. 稳健的管治。
  3. 有效的政策及程序,以订明对处理市场探盘的期望。
  4. 足够及有效的实体及电子资讯分隔监控措施。
  5. 审查及监察措施以侦测可疑行为、未经授权下的披露或不当地使用资料。
  6. 使用获高级管理层授权且备有纪录的通讯途径。

对披露人的规定

  • 探盘前程序:评估披露的资料是否非公开、征求市场探盘受益人的同意进行市场探盘及为接收人厘定披露的细节。
  • 标准化文稿:采用经预先批准的文稿、及向接收人提供书面确认概述其市场探盘通讯中所涵盖的内容。
  • 清洗:判断有关资料是否不再是非公开及告知有关接收人。
  • 备存纪录:保存不少于七年。

对接收人的规定

  • 处理市场探盘要求:指定经过培训的某(些)特定人士负责接收市场探盘,及告知披露人其有意还是无意接收市场探盘。
  • 备存纪录:保存不少于七年。

证监会的建议将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最终指引将在刊宪后生效。此外,证监会将提供业界六个月的过渡期以遵守指引。

这些指引旨在处理作业常规的不同、促进市场的廉洁和建立标准。证监会鼓励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士就《建议指引》提供反馈。

点击此处查阅完整的咨询文件以了解更多详情。

[1] 市场探盘受益人是指客户、发行人或在第二市场出售其股份的现有股东。

日期:
2023年10月30日
业务领域:
主要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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