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香港与中国内地跨境破产的最新发展

最近,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的跨境破产有颇多新并且受欢迎的发展。以往,一个境外清盘人(例如是香港法庭委任的清盘人) 为了在中国内地被认可并在内地执行其工作,就算该清盘人被委任至的公司是在中国内地营运的子公司的母公司,或者该些在内地的资产显然属于该被清盘的公司也好,他通常也会因此而面对困难。2021年5月发生了一个突破 –- 中国内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及香港律政司司长签署了一个会谈纪要,就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相互认可及协助破产程序达成共识。这个新协议首阶段将应用于上海、厦门和深圳这三个试点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并展望能逐渐扩大试点范围。

在这协议下,若要令香港破产程序在中国内地被认可,必须要达到某些条件。其中一个显著的要求就是该被清盘的公司在提出有关认可清盘人的申请时,必须有一个已处于香港至少六个月的主要利益中心。一般来说,利益中心会被视为公司的成立地,但营业地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资产等因素亦可能会被纳入考虑范围。

香港近期的判决书提供了有关香港与中国内地认可对方清盘人的双方协议在实行上的指引。

Re Joint and Several Liquidators of Ozoner Wat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In Liquidation) [2022] HKCU 940、Re Edward Simon Middleton and Others [2022] HKCU 352 及 Re 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 [2021] HKCFI 2151这三个案件的判决书中,香港法庭在各案件中也根据该双方协议批准了该些清盘人就发出请求函的申请。Harris J在他的判决书中提出了就发出这种请求函至中国内地法庭的申请原则。

例如,除了该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必须要在香港之余,法庭亦会考虑清盘人所想控制的公司资产是否在中国内地,从而确保中国内地法庭是就决定有关清盘人对于该资产的权力最合适的诉讼地。

香港在有了发出请求认可及协助清盘人的请求函至中国内地的判决以后,至今暂时只有一个案件 (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 ) 出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香港清盘人在中国内地被认可及协助的情况。这或许是意料之内的事情,因为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的主要利益中心很明显在香港,也就是它成立的地方。至于中国内地的法庭会否同样批准认可及协助在开曼群岛成立的Ozoner Wat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的香港清盘,则有待观察。

Date:
28 March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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