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简称“原讼庭”)在Tam Sze Leung & O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HCAL 191/2021一案的裁决中,裁定警务处处长发出“不同意处理书”的一贯做法违宪。
什么是“不同意处理书”?简单而言,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45章)第25(1)及25A(1)条,若银行知道或怀疑某一银行账户中的金钱在某些方面与可公诉罪行有所关联,则不准处理该可疑账户,同时须向隶属香港警务处的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随后,联合财富情报组可以选择采取以下两种应对方法之一:向银行发出同意以处理该账户,或向银行发出“不同意处理书”,注明该银行没有取得处理有关账户所需的同意。依照该条例第25A(2)条,在取得该项同意后,银行则被视为允许处理有关账户,而不会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相反,倘若银行未能获得该项同意但仍然处理有关账户,其则有机会犯下洗黑钱的罪行。
多年以来,上述“不同意处理书”的制度逐渐成为警方用来“非正式冻结银行账户”的一个工具——这项行政措施能快速实行,且具成本效益,同时警方也无须事先取得法庭命令。
然而,Tam Sze Leung一案似乎要结束这项制度。在该案中,联合财富情报组向银行发出了针对某些账户的“不同意处理书”,最终导致有关账户被冻结长达十个月。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原讼庭考虑到以下的原因,从而裁定现行的“不同意处理书”制度违宪:
原讼庭也留意到相似的争议早在2015年的Interush Limite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一案中已被提及(该案原讼庭初审案件编号为HCAL167/2014、上诉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编号为CACV 230/2015)。然而,在该案中,上文提及的“不同意处理书”制度被裁定合宪。对比Tam Sze Leung和Interush两宗案件,可以发现两者不同之处在于警方利用“不同意处理书”制度时的目的有所不同——在Interush一案中,该制度旨在在合适情况下为银行提供处理有关账户的必要同意,并让银行在收到“不同意处理书”后自行决定是否对有关账户进行处理;相反,在Tam Sze Leung一案中,现行的“不同意处理书”制度已演变成一种非正式冻结财产的制度,目的是命令银行冻结有关账户。
尽管如此,需要注意的是,Tam Sze Leung案的裁决仅认定了在该案案情下所运作的“不同意处理书”制度违宪,并没有完全否定了该项制度。考虑到法庭在裁决中延迟颁布任何救济措施,因此,未来警方该如何以合宪方式运用现行的制度仍有待观察。
与此同时,银行仍有义务不处理他们合理相信持有与可公诉罪行有关的收益的账户,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虽然银行这样做有可能导致客户因无法使用有关账户而对其进行起诉的风险,但如银行能与当局保持密切沟通,并在有需要时就处理有关账户的问题上寻求适当的法律意见,仍然是最佳做法。银行方在面对及处理这种情况时,亦应保存整个过程中所有相关文件和通讯的良好及完整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