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授权保险人就分红保单向持牌保险中介人提供酬劳结构的应用说明

在2025年7月30日,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发布了《关于获授权保险人就分红保单向持牌保险中介人提供酬劳结构的应用说明》(「应用说明」),以确保客户在整个保单期间获得公平的对待。

保监局已多次提醒业界和公众1,中介人的酬劳结构对于确保公平对待客户至关重要。若酬劳结构只着重销量并将大部分的佣金于首个保单年度支付,可能会诱发激进的销售手法和后续服务质素欠佳,导致客户获得不公平的对待。此应用说明旨在解决此问题。

应用说明为《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指引》(「指引16」)作补充说明。根据应用说明,就分红保单2,保险公司在首个保单年度3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总佣金的70%,而剩余佣金必须于之后最少5年或按照缴费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支付,并且必须在此期间平均分摊。

应用说明的适用范围

应用说明适用于所有具有定期缴费条款的分红保单,并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主要要求

根据指引16,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中介人的薪酬结构时,必须确保(i)保单持有人接受合约前服务及后续服务的利益与(ii)中介人提供两种服务的诱因一致。按照应用说明,为满足该要求,支付给中介人的佣金至少应按以下比例分配(「分摊要求」):

(a) 不超过总佣金的70%是在首个保单年度内支付给中介人;及

(b) 首个保单年度后剩余的佣金,必须于之后最少5年或根据缴费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支付,并且必须在此期间平均分摊。

保监局亦鼓励保险公司超越上述最低要求,将(i)首个保单年支付的佣金比例低于70%;及(ii)剩余的佣金分摊期超过5年。

例外情况

概括而言,保险公司可在以下情况偏离分摊要求:

(a) 在计算代理佣金金额时,保险公司已将客观非财务指标(如正面的客户回馈及保单的续保率等)纳入为其中的考虑因素以评估代理是否遵守「公平待客」的原则;

(b) 保险公司向代理支付固定报酬,即保险公司须按合约支付该报酬,不取决于该代理是否成功安排保单及为保单提供服务或保费数额;

(c) 保险公司透过银行分销其产品,前提是保险公司必须符合指引16中关于适当酬劳结构的原则;及

(d) 保单持有人是专业投资者4,前提是保险公司必须符合指引16中关于适当酬劳结构的原则。

实务提示

鉴于应用说明将于几个月后生效(2026年1月1日),保险公司应注意以下事项:

(a) 彻底细阅应用说明;

(b) 检讨现有酬劳结构,并设立适当的管控和程序,以确保符合要求;

(c) 根据新要求安排适当的训练及沟通给中介人;及

(d) 建立适当的系统,以备存足够记录以证明符合新要求。例如,基于非财务指标以偏离分摊要求的保险公司必须保留相关文件7年,并在保监局要求出示相关文件。

完整应用说明可点击此处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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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例如监管通讯第8期按照<承保类别C业务指引>(指引15)标准对投资相连寿险计划(“投连寿险”)产品进行评估程序的释义文件第4段;《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指引》(指引16)第9段。
  2. 分红保单常见于有储蓄成分的危疾保险等长期保险产品。除了身故保障外,保险公司会向分红保单的投保人派发非保证利益,让投保人分享产品利润。
  3. 首个保单年度是指自保单生效日起计的12个月期内。
  4.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附表1及《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 571D 章)所定义。
Date:
21 August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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