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香港法院愿意向境外清盘人予以认可和协助的最新发展: 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 Limited (in liquidation) [2022] HKCFI 1789

在 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 Limited (in liquidation) [2022] HKCFI 1789 中, Harris J 裁定向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s Limited的临时清盘人予以认可和协助,并同时借这机会告知未来的申请人有关香港法院给予类似的认可和协助的最新要求。

此Global Brands案件是一个清盘案件,在这案件中,一位临时清盘人于百慕达的法院被委任,亦正是Global Brands的注册地及被清盘的地方。

该临时清盘人一直尝试从保管人手中取得该公司于香港的资产,而不意外地,保管人均要求该临时清盘人获取本地认可令,才会向他发放这笔款项。

法院指出,向境外清盘人予以认可和协助的条件一直为,(a) 该境外的清偿程序为集体清偿程序 ; 及 (b) 该境外的清偿程序于有关公司的注册地展开。法院在重新审视修正普遍主义的法学理论后,介绍了未来就决定应否向境外清盘人予以认可和协助该采取的新条件:

  1. 境外的清偿程序要须为集体清偿程序; 而且
  2. 境外清盘程序须于有关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境内进行。决定一家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的因素包括董事及董事会会议、主要高级人员、经营、资产、银行户口及簿册及纪录的所在地,以及重组活动发生的地点。

法院亦指出,若清盘人并非在有关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被委任,而是在其注册地被委任,法院不应向有关清盘人予以认可和协助,除非清盘人寻求的协助为有限的协助 (即属管理性质的协助),或清盘人寻求的认可及协助是有关实际情况的问题。法院裁定,Global Brands 案件属于第一种例外情况,因为该临时清盘人于公司的注册地被委任,而且临时清盘人只要求得到一个能展示其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及有资格指示该款项被转至另一个银行户口的判令 – 亦即代表他只寻求属管理性质的协助。

虽然Global Brands 案件肯定了普通法有关境外清盘人的认可及协助的可能性,但现在,这认可及协助的范畴变得有限。特别是,要令低度干预的临时清盘人获得香港法院的认可并非容易的事。

Date:
11 Jul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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