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T Holdings一案:法庭在平行刑事程序下批准冻结民事资产早期济助

在HCA 215/2025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法庭的马雷瓦管辖权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13条提出的非正审禁制令申请。

该民事程序源于涉及上市公司 KNT Holdings Limited(”KNT“)股份指称的市场操纵行为。KNT 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证监会指称,多名被告人于2019年合谋进行一项「唱高散货」(ramp and dump)计划,人为推高 KNT 股价后抛售持股以获取巨额利润,从而令市场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于提出民事申请时,证监会已对部分被告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提出刑事检控,有关刑事程序仍在进行中。

申请内容

证监会申请非正审禁制令,限制多名被告人处置、交易或缩减其在香港境内的资产,金额上限约为2.19亿港元。申请的目的为保存资产,以确保如最终法庭裁定有关违规行为成立时,可用于作出赔偿及回复命令。

该申请遭多方面反对,包括指称证监会存在延误、平行刑事程序的存在、其他执法措施的存在,以及认为有关民事程序属不必要或重复。

主要裁断

法庭批准有关禁制令申请。

首先,法庭认为证监会就被告人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提出具体可争辩理由(good arguable case),且在未作出禁制令的情况下,确实存在被告人耗散资产的真实风险。法庭接纳相关证据(包括就交易数据的专家分析)支持有关协调行为的指控,使临时保障措施有理可据。

其次,法庭驳回有关民事程序仅属刑事程序重复的说法。法庭明确指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的程序具有独立功能,并表示:

“I am unable to agree that the present action only serves as an insurance for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This Action has its own utility and function and there is no issue of duplicity. The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s sought are to ensure that any compensatory and restoration orders granted in the Action would not be rendered nugatory.” (原文)

「我无法同意本案仅是为刑事程序提供保险。本案自身具有实质效用,并不存在程序重复问题。现申请的非正审禁制令,目的在于确保如本案最终作出任何赔偿或回复命令,不会沦为徒然。」(中译)

因此,平行的刑事检控并不会剥夺民事程序的实际效用,亦不构成压迫。

第三,法院指出,延误本身并非拒绝济助的理由,关键仍在于是否存在资产被耗散的真实风险。鉴于指称计划的复杂性及调查资料的规模,法庭接纳证监会就所涉时间的解释,并认为不存在可归责的延误。

法院亦驳回被告人关于其他执法措施已属足够的陈词。法庭指出,有关措施的目的各异,适用门槛不同,且并未涵盖未完全披露的资产。在此情况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申请禁制令仍属必要。

最后,法庭再次确认,证监会作为以公众利益为目的履行法定责任的公共机构,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申请禁制令时,毋须就赔偿提供反承诺。

案件启示

此案说明法庭如何处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申请的早期民事资产保全济助,即使相关刑事程序已在进行中亦然。判决确认,《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下的民事执法并非刑事检控的附属程序,而是一项具有独立性、并受司法监督及公法原则规范的法定机制。

对正接受调查的公司及个人而言,此案突显监管风险可同时于多个法律程序中实现,而调查及临时阶段本身即可能带来即时且具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后果。

判决全文连结(仅提供英文版本)

Date:
24 April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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