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T Holdings一案:法庭在平行刑事程序下批准凍結民事資產早期濟助

在HCA 215/2025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法庭的馬雷瓦管轄權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13條提出的非正審禁制令申請。

該民事程序源於涉及上市公司 KNT Holdings Limited(”KNT“) 股份指稱的市場操縱行為。KNT 為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證監會指稱,多名被告人於2019年合謀進行一項「唱高散貨」(ramp‑and‑dump)計劃,人為推高 KNT 股價後拋售持股以獲取巨額利潤,從而令市場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於提出民事申請時,證監會已對部分被告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提出刑事檢控,有關刑事程序仍在進行中。

申請內容

證監會申請非正審禁制令,限制多名被告人處置、交易或縮減其在香港境內的資產,金額上限約為2.19 億港元。申請的目的為保存資產,以確保如最終法庭裁定有關違規行爲成立時,可用於作出賠償及回復命令。

該申請遭多方面反對,包括指稱證監會存在延誤、平行刑事程序的存在、其他執法措施的存在,以及認為有關民事程序屬不必要或重複。

主要裁斷

法庭批准有關禁制令申請。

首先,法庭認為證監會就被告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提出具體可爭辯理由(good arguable case),且在未作出禁制令的情況下,確實存在被告人耗散資產的真實風險。法庭接納相關證據(包括就交易數據的專家分析)支持有關協調行為的指控,使臨時保障措施有理可據。

其次,法庭駁回有關民事程序僅屬刑事程序重複的說法。法庭明確指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的程序具有獨立功能,並表示:

“I am unable to agree that the present action only serves as an insurance for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This Action has its own utility and function and there is no issue of duplicity. The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s sought are to ensure that any compensatory and restoration orders granted in the Action would not be rendered nugatory.” (原文)

「我無法同意本案僅是為刑事程序提供保險。本案自身具有實質效用,並不存在程序重複問題。現申請的非正審禁制令,目的在於確保如本案最終作出任何賠償或回復命令,不會淪為徒然。」(中譯)

因此,平行的刑事檢控並不會剝奪民事程序的實際效用,亦不構成壓迫。

第三,法院指出,延誤本身並非拒絕濟助的理由,關鍵仍在於是否存在資產被耗散的真實風險。鑑於指稱計劃的複雜性及調查資料的規模,法庭接納證監會就所涉時間的解釋,並認為不存在可歸責的延誤。

法院亦駁回被告人關於其他執法措施已屬足夠的陳詞。法庭指出,有關措施的目的各異,適用門檻不同,且並未涵蓋未完全披露的資產。在此情況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申請禁制令仍屬必要。

最後,法庭再次確認,證監會作為以公眾利益為目的履行法定責任的公共機構,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申請禁制令時,毋須就賠償提供反承諾。

案件啟示

此案說明法庭如何處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申請的早期民事資產保全濟助,即使相關刑事程序已在進行中亦然。判決確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下的民事執法並非刑事檢控的附屬程序,而是一項具有獨立性、並受司法監督及公法原則規範的法定機制。

對正接受調查的公司及個人而言,此案突顯監管風險可同時於多個法律程序中實現,而調查及臨時階段本身即可能帶來即時且具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後果。

判決全文連結見(僅提供英文版本)

Date:
24 April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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