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獲授權保險人就分紅保單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提供酬勞結構的應用說明》

在2025年7月30日,香港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發佈了《關於獲授權保險人就分紅保單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提供酬勞結構的應用說明》(「應用說明」),以確保客戶在整個保單期間獲得公平的對待。

保監局已多次提醒業界和公衆1,中介人的酬勞結構對於確保公平對待客戶至關重要。若酬勞結構只著重銷量並將大部分的佣金於首個保單年度支付,可能會誘發激進的銷售手法和後續服務質素欠佳,導致客戶獲得不公平的對待。此應用説明旨在解決此問題。

應用説明為《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作補充說明。根據應用説明,就分紅保單2,保險公司在首個保單年度3支付的佣金不得超過總佣金的70%,而剩餘佣金必須於之後最少5年或按照繳費期限(以較短者為準)支付,並且必須在此期間平均分攤。

應用說明的適用範圍

應用說明適用於所有具有定期繳費條款的分紅保單,並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主要要求

根據指引16,保監局要求保險公司在設計中介人的薪酬結構時,必須確保(i)保單持有人接受合約前服務及後續服務的利益與(ii)中介人提供兩種服務的誘因一致。按照應用説明,爲滿足該要求,支付給中介人的佣金至少應按以下比例分配(「分攤要求」):

(a) 不超過總佣金的70%是在首個保單年度内支付給中介人;及

(b) 首個保單年度後剩餘的佣金,必須於之後最少5年或根據繳費期限(以較短者為準)支付,並且必須在此期間平均分攤。

保監局亦鼓勵保險公司超越上述最低要求,將(i)首個保單年支付的佣金比例低於70%;及(ii)剩餘的佣金分攤期超過5年。

例外情況

概括而言,保險公司可在以下情況偏離分攤要求:

(a) 在計算代理佣金金額時,保險公司已將客觀非財務指標(如正面的客戶回饋及保單的續保率等)納入為其中的考慮因素以評估代理是否遵守「公平待客」的原則;

(b) 保險公司向代理支付固定報酬,即保險公司須按合約支付該報酬,不取決於該代理是否成功安排保單及為保單提供服務或保費數額;

(c) 保險公司透過銀行分銷其產品,前提是保險公司必須符合指引16中關於適當酬勞結構的原則;及

(d) 保單持有人是專業投資者4,前提是保險公司必須符合指引16中關於適當酬勞結構的原則。

實務提示

鑑於應用說明將於幾個月後生效(2026年1月1日),保險公司應注意以下事項:

(a) 徹底細閲應用說明;

(b) 檢討現有酬勞結構,並設立適當的管控和程序,以確保符合要求;

(c) 根據新要求安排適當的訓練及溝通給中介人;及

(d) 建立適當的系統,以備存足夠記錄以證明符合新要求。例如,基於非財務指標以偏離分攤要求的保險公司必須保留相關文件7年,並在保監局要求出示相關文件。

完整應用說明可點擊此處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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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例如監管通訊第8期按照<承保類別C業務指引>(指引15)標準對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投連壽險”)產品進行評估程序的釋義文件第4段;《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第9段。
  2. 分紅保單常見於有儲蓄成分的危疾保險等長期保險產品。除了身故保障外,保險公司會向分紅保單的投保人派發非保證利益,讓投保人分享產品利潤。
  3. 首個保單年度是指自保單生效日起計的12個月期內。
  4.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附表1及《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第 571D 章)所定義。
Date:
21 August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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