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調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負責仲裁小額僱傭申索,為某些僱傭相關糾紛(包括因《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條文引起的糾紛)提供簡單、廉宜的追索途徑。與勞資審裁處的申索一樣,儘管當事人可以在「幕後」取得法律意見,其法律代表均沒有在仲裁處席前發言的權利。因此,與訟雙方的當事人須親自出席仲裁處席前處理案件。在仲裁處進行聆訊的申索由仲裁官公開審理,其作出的裁定或命令具有法律約束力。

自 2021 年 9 月 17 日起,仲裁處對於在 2021 年 9 月 17 日或之後產生的申索的司法管轄權限,由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上限不超過8,000港元上調至不超過15,000港元1。每宗申索最多可由10名申索人提出,而每名申索人就該提出申索的權利所產生的申索款額不超過15,000港元。仲裁處亦允許一名申索人代表自己及其他申索人(但總共不多於5名申索人)向同一被告人作出代表申索。

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提高,預料將導致其案件量增加,有助減輕勞資審裁處的壓力。一些屬仲裁處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簡單申索,例如關於假日、年假或病假的權利、終止僱傭合約時須支付而又不超過15,000港元的款項的爭議,均可被快捷、經濟地處理。

1 對於2021年9月17日之前產生的申索,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仍限於處理每名申索人不超過8,000港元的申索款額上限。

Date:
5 October 2021
Practice Area(s):
Key Cont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