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法庭近期在Lam Siu Wai 對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2021] HKCFI 3092 和 Cheung Li On 對 Sun Life Hong Kong Limited [2021] HKCFI 3784兩宗案件中再次確定僱主無故終止僱傭及代理合約的權利。
在Lam Siu Wai案中,被解僱的僱員指稱僱主違反合約隱含的互信責任,將其不當解僱。原訟法庭裁定,這項責任僅適用於維護僱主和僱員之間的僱傭關係,但不適用於終止合約的情況。此外,只要符合合約和法例規定,僱主可以不合理並任意行使合約和法例賦予的終止權。
在Cheung Li On案中,申索人指控另一方在行使合約權力時違反隱含的真誠責任。原訟法庭同樣裁定,行使無故終止合約的權利在本質上並不需要有正當理由,也不能被隱含的真誠責任所凌駕。只有在終止權可能妨礙合約酌情決定權的適當行使時,法庭才會隱含真誠責任以限制原本無約制的酌情決定權,但不會用以限制終止權。
爲了避免爭議,僱主必須謹慎決定是否提供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或是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