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違反公共政策爲由 原訟庭撤銷在欺詐情況下取得之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令

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簡稱”原訟庭“)在廣東順德展煒商貿有限公司訴新豐木行有限公司[2021] HKCFI 3823一案中撤銷了法院准予申請人廣東順德展煒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展煒“)向答辯人新豐木行有限公司(簡稱”新豐“)強制執行湛江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的命令。原訟庭以三個理由撤銷命令,包括(一)仲裁協議無效; (二)新豐沒有收到仲裁程序的恰當通知,且未能鋪陳其論據; 及(三)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將違反公共政策。原訟庭過往甚少以違反公共政策為由撤銷強制執行令。

新豐是一家由兩個家族同等地持有的木行(分別由李先生和曾先生代表)。 案件中,兩家人的關係逐漸惡化並決定縮小公司規模。在新豐縮小規模期間,曾先生代表新豐與展煒訂立了一樁可疑的交易。 原訟庭裁斷該合約(簡稱”合約“)有多個不尋常之處,包括:

(一)新豐向展煒出售的並非木材(即其主要業務),而是大量的大理石;

(二)合約金額比新豐上年度銷售收入多出六十二倍;

(三)合約訂明新豐須在合約訂立後極短時間內(即合約訂立後的六天內)交付大理石;

(四)合約以巨額違約罰款條款約束新豐,即每延遲一天,須罰款二百二十萬元人民幣;

(五)展煒僅透過存放一張支票滿足它須支付二千二百萬元人民幣保證金的條件,但該支票從未被存入或兌現;

(六)展煒在訂立合約時僅僅成立了三個月。

在交付貨物時,展煒投訴在大理石上發現裂紋因而拒收貨物。 在爭議發生後一個月,雙方開始仲裁程序,而仲裁員亦在仲裁程序開展後的四天頒佈裁決。 在仲裁過程中,曾先生代表新豐承認法律責任,並同意向展煒支付五千九百萬元人民幣的違約賠償(簡稱”仲裁裁決”)。 展煒隨後試圖根據該仲裁裁決入稟法院申請頒令新豐清盤,及在香港執行該仲裁裁決。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李先生在收到破產管理署署長向其傳達他須作為新豐在清盤呈請中的分擔人之前,從來不知道有關合約、仲裁或仲裁裁決的事情。 更令人驚訝的是,仲裁通知、清盤呈請和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准予命令全部都被送達至新豐的前註冊辦事處,而該前辦事處在新豐縮小規模期間已被出售。

基於上述事實,原訟庭裁定展煒和曾先生精心策劃了一個計謀,使新豐因仲裁裁決而陷入債務危機。 這計謀將使展煒和曾先生獲得價值龐大的資產,亦可讓曾先生在新豐清盤後獨吞新豐的剩餘資產。 法院裁斷曾先生的行為「完全出於個人利益」,繼而裁定曾先生沒有權限代表新豐訂立合約(亦因此無權訂立仲裁協議)。 由於缺乏恰當通知,新豐亦未能鋪陳其論據。 值得注意的是,原訟庭更以違反公共政策為由撤銷了強制執行令,並指出「曾先生在展煒的協助下濫用」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而強執執行仲裁裁決將「令法院震驚」。

雖然香港法院一直採取支持仲裁的立場,但本案表明香港法院隨時準備在適當時候介入,防止香港成為不當行為的避風港,從而維護香港作為爭端排解中心的持正穩健。

Date:
27 Januar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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