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公司條例》的修訂:平衡公眾查閱公司資料的權利及對董事和公司秘書之個人資料的保護

對《公司條例》(第 622 章)的修訂正在進行中,該修訂是為了實施關於由香港公司註冊處備存之公司登記冊的“新查冊安排”。是次修訂之主要目的是引入一種制度,通過限制公眾查閱某些個人(例如董事和公司秘書)的敏感個人資料的方式來保護該等資料。

新查冊安排分三階段實施:

  • 第一 階段 – 自 2021年8 月23日起,公司可以收起其董事登記冊內所載之董事的通常住址(「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完整識別號碼」)及其公司秘書登記冊內所載之公司秘書的完整識別號碼,不予公眾查閱。這表示就公眾查閱而言,公司可以董事的通訊地址取代通常住址及以董事和公司秘書的身分識別號碼的部分取代完整識別號碼。實際上,公司現在可以選擇備存兩套董事登記冊和公司秘書登記冊——一套作為內部記錄,另一套供公眾查閱。
  • 第二階段 – 自 2022 年10月24日起,通常住址及完整識別號碼(以下合稱「受保護資料」)將不會在公司登記冊的董事索引中供公眾查閱。在2022 年 10 月 24 日後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任何受保護資料將不再予公眾查閱,但某些「指明人士」(見下文)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及其他人士的受保護資料。
  • 三階段 – 自2023 年12月 27日起,資料當事人(即與個人資料有關的人)將可以申請保護其在第二階段之前已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並以其通訊地址及完整識別號碼的部分取代之。指明人士(見下文)亦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及其他個人的受保護資料。

指明人士」包括與個人資料有關的人(即資料當事人)、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的人、股東、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律師、執業會計師和金融機構。

本文更新了銘德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在 2021 年 8 月 4 日發佈的新聞動態。

Date:
25 Octo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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