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僱傭條例》下,若僱員沒有被及時支付《僱傭條例》下其應得的款項,則僱主及其負責人員 (例如董事、秘書、管理人等) 將面臨法律責任。如果法團僱主欠繳的罪行是在負責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或是可歸因於負責人員本身的疏忽,則這法律責任可延伸為負責人員的個人法律責任。
《僱傭條例》規管有關僱主向僱員支付各種款項的期限 – 例如:
僱主未能及時支付僱員是一項法定罪行。在《僱傭條例》下,負責人員亦可為僱主所犯的以上罪行面臨個人法律責任,而這法律責任亦可能頗為嚴重,可延伸至監禁。
勞工處過往曾就《僱傭條例》下的罪行檢控法團僱主及其負責人員。勞工處亦有繼續這樣做,望能強烈提醒所有僱主及其負責人員根據《僱傭條例》支付工資予僱員。
勞工處亦在其最近的檢控中不遺餘力地嘗試帶出以上訊息。於2022年9月30日,勞工處刊登了新聞公報,帶出了協達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四名僱員的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 (即違反了《僱傭條例》第25條),亦沒有在勞資審裁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支付協達及其負責人員根據判令下須共同及各別支付的款項 (即犯了《僱傭條例》第43P條所訂罪行)。除此之外,協達及其負責人員亦被裁判官罰款60,000元。
於2022年10月7日,勞工處刊登了另一個新聞公報,帶出了紅日沒有在其三名僱員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向他們支付工資(即違反了《僱傭條例》第23條),亦沒有在僱傭合約內指明的年終酬金支付日期後七天內支付年終酬金予三名僱員(即違反了《僱傭條例》第11E條)。同樣地,法團僱主及其董事就《僱傭條例》下的工資罪行被檢控及定罪,及被罰款58,800元。
就《僱傭條例》而言,在更嚴重的犯罪情況下,負責人員或許不只須支付罰款,更可能要面臨被監禁的機會,例如在僱主未能支付判令下的款項 (或未能在到期日後14天內支付) 的情況,或者在僱主清楚知道該公司根本無法支付某僱員的工資但仍然繼續聘用該僱員的情況。僱主務必根據《僱傭條例》向僱員及時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