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行業延續改革:《2021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

2021年7月16日,《2021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在憲報刊憲。《條例草案》旨在繼續發展財務匯報局(「財匯局」)成為全面而獨立的會計專業規管和監察機構 。《條例草案》修訂《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 章)的目的包括,提升會計專業規管體制的獨立性;透過註冊、簽發執業證書、查察、調查及紀律處分規管會計專業人士;為財匯局更名;並為財匯局訂立新職能[1]

背景

目前,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計師公會」)被賦予某些規管會計師及執業單位[2]的權力,其中包括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簽發執業證書、進行註冊、調查及作出紀律處分。財匯局則在《財務匯報局條例》下負責監管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3],並能對負責上市實體項目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其負責人行使查察、調查及紀律處分的權力。

財匯局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實行監管的依據是在2018年推行的,將此等監管權力由會計師公會轉交予財匯局的改革建議。政府一直采取循序漸進的方法推行規管改革,並表明將會有進一步的改革。在此背景下,《條例草案》旨在向財匯局轉交更多目前由會計師公會行使的權力。

立法建議

改革措施的重點建議概述如下:

  • 財匯局的更名

鑑於財匯局的規管範圍會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擴大至涵蓋所有會計師,財匯局將更名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該名稱能更充分地反映其於改革後的角色及職能[4]。同樣地,現行的《財務匯報局條例》將更名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5]

  • 簽發執業證書及註冊

《條例草案》建議在《財務匯報局條例》中增訂第2A部條文[6],就會財局向會計師發出執業證書[7]以及為會計師事務所[8]及執業法團[9]註冊的新增職能作出規定。《條例草案》亦要求會財局設立及備存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及執業法團(執業單位)註冊紀錄冊[10]

就上述職能,建議增訂的第2A部規定了相關罪行,包括冒充執業會計師或從事執業會計師執業[11];無執業證書而簽署審計報告[12];及宣傳或表示本身合資格從事執業[13]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會財局監督下會計師公會將繼續負責為會計師註冊、舉辦專業考試、推行專業資格課程及持續專業發展機制、以及就香港會計師的註冊事宜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會計師團體訂立相互或交互承認協議。

  • 查察、調查和紀律處分

根據建議增訂至《財務匯報局條例》的 3AA 部[14],會財局可委任會計師查察員就某執業單位進行查察,以決定該單位有否遵守、維持或以應用專業標準。《條例草案》也規定了會財局對專業人士[15]進行調查的權力。此外,《條例草案》將賦予會財局對專業人士進行紀律處分的權力。若專業人士作出任何失當行爲從而違反《財務匯報局條例》中新增訂的第37AA 條的規定,會財局可根據新增訂的第37CA 條向該專業人士施加處分[16]。有關處分包括:

  • 公開地或非公開地譴責;
  • 命令該專業人士向會財局繳付不超過港幣 500,000元的罰款;
  • 在特定期間內撤銷或暫停該專業人士的註冊;
  • 取消其執業證書;及
  • 永久或在特定期間內禁止該專業人士獲發執業證書。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議的制度下,對違規的專業人士施行紀律處分的權力範圍,實施處分的類型及程度將與現行的《專業會計師條例》的規定類似並具有可比性[17]

  • 監督會計師公會的法定職能

會財局將監督會計師公會執行下述職能[18]

  • 舉辦考試以確定某些人士是否合資格註冊成為會計師,並處理關乎會計師註冊的申請及其他事宜;
  • 與香港以外的地方的會計團體,安排會計師資格的相互或交互認可;
  • 就會計師的持續專業進修設定要求;
  • 發出或指明會計師的專業道德標準,以及發出或指明會計師的會計、核數及核證執業準則;及
  • 就合資格註冊成為會計師及會計師的持續專業進修,提供培訓。
  • 覆核及上訴機制

目前,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N條設立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覆核審裁處(「審裁處」 )是一個獨立的覆核審裁機構,有權覆核會計師公會就本地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註冊事宜所作的決定、財匯局就境外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認可事宜及涉及所有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紀律處分事宜所作的決定。《條例草案》旨在擴大審裁處的覆核範圍以涵蓋所有會財局作出的有關發出執業證書、為會計師事務所及執業法團註冊及對會計師及執業單位進行紀律處分事宜的一切決定。鑑於審裁處的職能不斷擴大,《修訂草案》建議將其名稱更改為「會計及財務匯報覆核審裁處」[19]

根據現行的《財務匯報局條例》,如覆核程序的任何一方不滿審裁處作出的覆核裁定,該方可就該裁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需要獲得上訴法庭批予上訴許可[20]。由於《條例草案》并未建議對此作出修改,現行的上訴機制將在建議修訂的《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下維持不變。

  • 建議新設諮詢委員會

《條例草案》建議設立一個新的諮詢委員會,就任何關於會財局規管目標及職能政策的事宜向會財局提供意見。

  • 過渡安排

《條例草案》增訂新條文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頒佈后可就《專業會計師條例》下由會計師公會負責的執業單位註冊及頒發執業證書等事項的未決申請制定過渡及保留條文。該等條文將構成附屬法例,於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通過後施行。

《條例草案》建議所有在新制度實施前已獲會計師公會批准的註冊申請保持有效,而在新制度實施當日尚未完成處理的申請則會在實施當日轉交會財局處理。在新制度實施當日,正在由會計師公會處理及未完成的執業審核、調查和紀律處分將繼續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下的機制進行。在此等過渡安排下獲得的執業審核或調查結果將轉交予會財局跟進[21]

立法程序時間表

《條例草案》已於2021 年 7 月 21 日的立法會會議經過首讀。法案委員會也於2021 年 7 月 23日成立。在撰寫本文時,《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尚未恢復,恢復日期將另行通知。

減輕合規成本的可能會計師的獨立監管

政府表示《條例草案》的合理性之一是確保資源可被更有效地運用並減輕合規負擔。目前,擁有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及所有其他項目的個別執業單位及會計師須分別接受財匯局及會計師公會的查察。這種安排或許會對相關實體造成額外的合規負擔。但是,另一方面,業界亦有憂慮指《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制度可能會加重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會計師的合規成本及負擔。

政府也表示,通過賦予獨立於業界的規管機構規管權力以確保公平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商業樞紐的地位,改革將使得本港的會計行業的監管制度與國際標準及實踐更趨一致。在這方面,會計師公會承認,雖然監管方法不盡相同,但對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師進行獨立監管是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一個共通點。會計師公會稱,適用於整個會計行業的監管模式因司法管轄區而異,而這種差異反映了不同司法管轄區的不同會計行業性質及結構。

結論

如上所述,與先前只牽涉到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草案相比,《條例草案》對整個會計行業的監管有更廣泛的改革並將牽涉更多的持份者。與任何其他改革一樣,由於各持份者所關注的問題不盡相同,業界相信更廣泛的諮詢更能確保改革的有效性。

 

[1] 《條例草案》第C4019頁。

[2] 執業單位指《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2條所指的 (a)執業會計師事務所;(b) 執業會計師;或(c)執業法團。

[3] 公眾利益實體指(a)上市股權法團;或(b)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1)條(第588 章))。

[4] 《條例草案》第10條。

[5] 《條例草案》第4條。

[6] 《條例草案》第19條。

[7] 增訂的第 2A 部第1 分部(《條例草案》第19條)。

[8] 增訂的第 2A 部第2 分部(《條例草案》第19條)。

[9] 增訂的第 2A 部第3 分部(《條例草案》第19條);會財局亦會負責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註冊(《條例草案》第20條),會計師公會則會繼續規管會計師。

[10] 增訂的第 2A 部第4分部(《條例草案》第19條)。

[11] 增訂的第 2A 部第5分部。

[12] 同上。

[13] 同上。

[14] 《條例草案》第42條。

[15] 建議「專業人士」在《條例草案》第5(21)條下的定義為(a) 會計師;或(b)執業單位。

[16] 《條例草案》第64條。

[17]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第35條。

[18] 《條例草案》第12(4)條。

[19] 《條例草案》第75(2)條。

[20] 《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ZF條及第37ZG條。

[21] 2021年7月14日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7-19節

Date:
23 Sept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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