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庫存股份的《上市規則》條文修訂建議的諮詢總結

於2024年4月12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就有關庫存股份的《上市規則》條文修訂建議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刊發諮詢總結。諮詢文件中的建議得到市場支持,在稍作調整後將會獲推行。關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之主要修訂的摘要,請參閱下文。

  1. 刪除有關註銷購回股份的規定

有關註銷購回股份的規定會被刪除,而發行人可根據其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以庫存方式持有這些購回股份。

聯交所進一步澄清,發行人的庫存股份可否由發行人的附屬公司或代表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的代理人或名義持有人持有,要視乎發行人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而定。例如,於百慕達及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發行人購回的股份須以其本身名義持有,方可根據相關法律被歸類為庫存股份,但對於庫存 H 股,中國法律並無相關規定。

  1. 將現時適用於發行新股的規定應用於庫存股份再出售

《上市規則》將被修訂,把現時適用於發行新股的某些規定同樣應用於庫存股份再出售,例如:-

(i). 與第36條相類似的要求,即庫存股份再出售應受優先購買權所規限,發行人須按持股比例向所有股東售股,除非獲股東授予特定授權,或根據一般性授權進行;

(ii). 涉及庫存股份的股份計劃會被視為涉及發行新股的股份計劃,第十七章項下的規定適用;

(iii). 第十四 A 章項下的關連交易規定;

(iv). 第十一及十三章及附錄 D2項下就庫存股份再出售事宜及庫存股份數目的任何變動的披露規定; 及

(v). 第九章項下提交文件的規定。

  1. 實施暫止期

就以下事宜,實施為期 30 日的暫止期:-

(i). 購回股份後再出售庫存股份(不論是在場內還是場外); 及

(ii). 發行人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後再在聯交所購回股份。

然而,需注意,就以上第(i)項,暫止期並不適用於(a)資本化發行及(b)根據符合第十七章規定的股份計劃授出股份獎勵或期權,或在根據股份計劃授出的股份獎勵或期權獲歸屬或行使時發行新股或轉讓庫存股份。

  1. 有關在聯交所再出售庫存股份的交易限制

禁止在以下情況下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

(i). 存在未披露的內幕消息;

(ii). 公布業績前30天內; 及

(iii). 明知交易對象為核心關連人士(但注意,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場內向關連人士再出售庫存股份可獲全面豁免)。

《上市規則》之修訂將於2024年6月11日生效。發行人應仔細審閱這些修訂,尋求法律意見及修改它們的組織章程文件(如有需要)。

Date:
19 April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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