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撤銷職業介紹所牌照

最近,勞工處撤銷了萊菲僱傭有限公司(下稱「萊菲僱傭」)的職業介紹所牌照,並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在經營業務時,必須時刻遵守法例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的規定。這是2023年第3宗被撤銷職業介紹所牌照的個案。

此項撤銷是基於《僱傭條例》第53(1)(c)(iva) 條及53(1)(c)(v)條 – 如勞工處處長信納有關持牌人沒有遵從實務守則,或有關持牌人並非是經辦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可撤銷其職業介紹所牌照。 在本案例中,萊菲僱傭未能遵從實務守則內訂明的規定,包括未有確保向僱主或向求職者所提供的資料是與職業介紹所所知的事實相符、未有在與僱主簽訂的服務協議內包括所有指定項目、未有向僱主提供付款收據等。此外,萊菲僱傭的持牌人亦被認為並非是經辦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

應當留意的是,《僱傭條例》第53(1) 條亦列出了不同勞工處處長可撤銷牌照的理由 (包括以上所談及的),例如違反條例《僱傭條例》第XII部 (亦即針對職業介紹所的部分) 任何條文或根據條例第62條訂立的任何規例,例如濫收求職者佣金及無牌經營。任何人如因處長根據第53(1)條對其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於獲得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Date:
29 May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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