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競爭事務委員會就旅遊服務合謀定價案件的最新消息

本文更新了我們在2022年1月31日發表的文章,該文章提到有關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對五個單位就涉及香港旅遊界合謀定價一案執行的法律行動。當中被告包括三間酒店運營商,一間旅遊服務供應商以及其董事,而其中三個被告選擇了與競委會合作(和解)。

審裁處根據於較早前由競委會及和解方共同向審裁處的申請,於2022年7月15日在雙方同意下發出命令解決了雙方之間的訴訟。和解方在該申請中承認了違反《競爭條例》(《條例》)下的「第一 行爲守則」或牽涉入違反該守則。

本案的和解方包括:(一)錦倫旅運有限公司(“錦倫”);(二)以海景嘉福洲際酒店名義經營的德厚投資有限公司(“德厚”);以及(三)錦倫的董事胡兆英先生(“先生”)。審裁處考慮到由於錦倫及德厚在調查過程中與競委會合作,因此分別獲扣減 25%及 20%的建議罰款,最終裁定分別被判處罰款 4,177,000 港元及 1,600,000 港元,以及雙方需要支付競委會調查及訴訟費用。審裁處亦頒令取消胡先生出任任何公司的董事資格,為期三年。與本案有關的其餘兩個業務運營商的相關的法律程式則仍在進行中。

審裁處在本案對錦倫與德厚扣減罰款金額的行動中體現了跟從《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 (《合作政策》)與競委會合作的好處。因此,本案具備重要的參考價值,因為這是競委會首宗根據《合作政策》獲得審裁處命令來解決執法問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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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12 August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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