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發表其意見公告,為僱主共同與僱員組織就僱傭事宜的協商提供指引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於2022年8月29日發表意見公告,就《競爭條例》對僱主共同與僱員組織協商僱傭事宜(共同協商)時的行為的適用範圍,以及競委會就該等共同協商的執法優次提供指引。

在共同協商中,一些僱主可能會共同與僱員組織進行協商以決定僱傭條件。在香港競爭法的現行框架下,該等共同協商可能涉及訂立協議或分享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而這些資料與僱傭條件有關,可能會引起《競爭條例》下「第一行為守則」的競爭問題。

在意見公告中,競委會表示目前沒有打算就僱主們在共同協商時的某些行為展開調查或採取執法行動。然而,這前提是在考慮到以下因素後,僱主們具充分理由共同與僱員組織進行協商:

(i)    相關行業的特性;

(ii)   此類行為的目的,是否為改善相關的僱傭條件;及

(iii)  在共同協商中,僱員組織是否真正的參與者。

僱主們需要注意,以上所述適用於以下情況:

(i)    在綜合了與僱員組織共同協商的結果(例如沒有訂定薪酬水平,只按一定比例調整薪酬)後,僱主團體向其成員發出薪酬建議;及

(ii)   如這是準備或進行共同協商所必須的,僱主之間分享未來的薪酬意向。

競委會將來可能會重新審視其立場。因此,僱主們應該密切留意發展及競委會不時發布的刊物。

Date:
26 Septembe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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