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私募基金的投資經理就盡職審查和監察缺失而處以罰款

最近,一家私募基金的投資經理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並處以港幣320萬元罰款,因其未能對基金的相關投資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和監察、採取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及對盡職審查和監察保留適當的審計線索(包括相關的會議紀錄)。

本案涉及的投資經理是一所持牌法團,並由一家《開曼群島公司法》下的獨立資產組合公司(SPC)委任管理兩個獨立資產組合(該等基金)。在紀律行動中,證監會考慮了列明於該等基金的私人配售備忘錄和 SPC 與投資經理之間的投資管理協議中的投資經理職責,當中包括監察該等基金的投資表現及分析該等基金的所有資產和投資進度。證監會認為,該投資經理違反了《基金經理操守準則》及《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下關於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式的規定。

本案反映證監會願意並決心對未能遵守監管規定的資產管理公司採取行動,以解決其對私募基金的監管關注。此外,投資經理應定期審查和評估其盡職審查內部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以提高充分性並加強監察流程。

有關本案的進一步資料,請按此瀏覽證監會網站。

Date:
5 Jul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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