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出限制通知以凍結交易帳戶內的資產的權力被原訟法庭再次被確認

在最近的陳文燦及其他 律政司司長及另一人[1]一案中,原訟法庭駁回了針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司法覆核申請,該申請涉及在對一個涉嫌 「唱高散貨」計劃的持續調查中發出的各限制通知。申請人認為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7(e)條的基礎上行使第204(1)(a)及205(1)條而發出的限制通知,以凍結他們在某些持牌機構開立的多個交易帳戶內的資產,屬違憲行為,因為(一)這並非依法規定,並且(二)以不相稱的方式幹擾了他們的財產權。

原訟法庭在這次司法覆核中注意到,類似的問題在早前的譚思亮及其他 律政司司長及另一人[2]一案中已曾經被處理。原訟法庭不認為申請人有提出的任何重大差異而會導致法庭採納不同觀點。以下是法庭在譚思亮案中的提出的理由摘要:

  • 法庭雖然同意證監會獲授予的相關行政幹預權力嚴重侵犯《基本法》第六及一百零五條下的個人財產權,但法庭總結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7(e)條行使第204和205條時能符合「依法規定」的要求,因為(一)行使這些權力的範圍和方式擁有足夠的明確性,(二)有充分立法保障措施(如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審查機制和司法覆核)以防止權力被濫用。
  • 藉由行使在第204及205條下的權力而作出的限制或規限,沒有超越為達致保障投資者及公眾利益的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並在侵犯受憲法保障的個人權利與侵犯權利帶來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也 不會導致有關個人承受無法接受的嚴苛負擔。

總括而言,儘管限制通知是(一)針對未被指控有任何不當行為的持牌法團(作為限制的主體)而發出,以及(二)嚴重侵犯個人財產權,最近的判決再次確認了證監會發出限制通知的法定權力,使證監會能夠履行保護投資者和公眾利益的重要職能。

[1] [2023] HKCFI 796; 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39&currpage=T.

[2] [2022] HKCFI 2330; 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488&currpage=T.

Date:
28 April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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