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新穩定幣監管制度的指南

引言

《穩定幣條例》(第656章)(下稱「《條例》」)已於2025年8月1日生效,主要規範與指明穩定幣的要約提供、發行及推廣相關的活動。這標誌著香港在將自身定位為全球數字金融中心的戰略中邁出了重要一步。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已發佈以下文件(下稱「金管局指引」),以進一步闡明香港穩定幣發牌制度的具體要求及實施指引:

《條例》項下受規管的穩定幣活動範圍

根據《條例》的定義,「指明穩定幣」主要是指一種聲稱其價值是完全參照官方貨幣(通常稱為「法幣掛鉤穩定幣」)或由金管局指定的其他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儲存形式維持穩定的穩定幣[1]。《條例》主要監管以下類型的受規管穩定幣活動:

  • 在香港發行指明穩定幣;
  •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行參照港元的指明穩定幣; 及
  • 無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香港公眾(或香港公眾中的某一類人士)積極推廣指明穩定幣的發行。

《穩定幣發行人發牌制度摘要說明》中所述,視乎個別情況的事實和背景,指明穩定幣通常在首次記錄於分佈式分類帳上(或類似資訊儲存系統)並分配至某個數位錢包地址時被視為「發行」(或「鑄造」)。

在判斷某指明穩定幣是否「在香港發行」時,金管局會全面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i) 發行人的日常管理和營運在何處進行;(ii) 發行人在何處注冊爲法人團體;(iii) 指明穩定幣的鑄造和銷毀在何處進行;(iv) 儲備資產在何處管理;(v) 處理鑄幣或贖回要求的現金流動銀行帳戶在何處開立。

此外,在判斷是否構成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時,金管局亦會全面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i) 推廣訊息所使用的語言,例如是否包含中文;(ii) 是否針對居住在香港的一群人士為目標;(iii) 是否使用香港的網域名稱;(iv) 是否有詳細的市場推廣計劃以推廣該活動。

發牌制度:主要要求

任何從事或顯示自己為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人士(下稱「穩定幣發行人」)均須獲得金管局發牌,並持續符合《條例》中的附表二所列的最低準則。《監管指引》進一步闡述了這些最低準則,為持牌穩定幣發行人(下稱「持牌人」)提供具體的監管期望與指引。請點擊此處查看主要要求的摘要。

牌照申請程序

初步諮詢

有意申請牌照的機構應主動與金管局的穩定幣牌照組聯繫,表達其意向、展示其業務模式,並證明其對發牌制度與相關準則有充分理解。

若申請機構總部設於海外或在海外經營業務,金管局可能會與相關海外監管機構進行咨詢,以了解該機構及/或其總公司在財務上是否穩健、營運是否穩定,以及是否適合在香港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因此,申請機構在向金管局提交申請前,應先與其總公司溝通並與海外監管機構進行咨詢,以避免申請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延誤。

填寫及·申請

目前,牌照申請表格並未公開發佈,申請機構須在與金管局完成初步咨詢後,方可直接向牌照組索取。

除申請表格外,申請機構還須提交其他支持文件,以展示其為合法成立及註冊的機構、其業務計劃與預測、其内部政策與程序及內部管控系統、財務穩健性,以及其是否符合最低準則及其他監管要求的情況。金管局也可能不時要求補充資料。須提交的文件清單載於《穩定幣發行人發牌制度摘要說明》中的附件B。

金管局邀請有意申請牌照的機構於2025年8月31日前表達意向,並於2025年9月30日前提交正式申請。不過,金管局已表示發牌門檻較高,預計在初期階段僅會向少數申請人發出首批牌照。

原有穩定幣發行人的過渡安排

《原有穩定幣發行人過渡條文摘要説明》中所述,金管局設立了過渡安排,適用於在2025年8月1日之前已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實體(下稱「原有發行人」)。希望繼續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原有發行人,須於20251031或之前向金管局提交以下文件(下稱「相關文件」):

  • 向金管局提交的牌照申請(按照上述「牌照申請程序」一段所列的步驟);
  • 一份書面聲明,確認該原有發行人已於2025年8月1日之前在香港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以及
  • 一份書面承諾,表明該實體在獲批臨時牌照時,將遵守適用於該實體的監管規定,猶如該實體為獲發正式牌照的持牌人一樣。

已提交相關文件並獲得金管局書面確認的原有發行人,可獲發臨時牌照,在為期六個月的過渡期內(即至2026131止)繼續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其後,如金管局向該原有發行人發出正式牌照,其臨時牌照將失效,而該發行人作為持牌人,須持續遵守所有監管要求。

另一方面,如原有發行人未打算申請牌照、未能於2025年10月31日或之前提交相關文件、或其申請其後被撤回或被金管局拒絕或否決,則該發行人將進入為期一個月的結業期(由2025年11月1日或撤回、拒絕或否決之日起計),並須根據金管局所施加的具體要求結束其業務。如在結束期內未遵守監管要求,將構成違反《條例》的犯罪行為。

未來展望

香港實施穩定幣發牌制度,標誌著全球虛擬資產監管制度的一項重要發展,為在香港要約提供、發行及推廣指明穩定幣建立了穩健的透明度、審慎性及投資者保障的標準。然而,金管局亦強調,隨著監管環境持續演變,仍需保持高度警覺。業内人士及其他相關主體應主動與金管局保持溝通,使其業務運作符合監管要求及預期,以確保穩定幣活動在香港的可持續發展。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穩定幣發牌制度的資訊或尋求相關法律意見,請隨時與我們聯繫。

[1] 根據《條例》的定義,「穩定幣」是指符合以下説明的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

  • 以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表述;
  • 作為或擬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用於一個或多於一個以下目的:(i) 為貨品或服務付款;(ii) 清償債務;(iii) 投資;
  • 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
  • 在分布式分類帳或類似資訊儲存庫上操作;及
  • 看來是參照以下其中一項以維持穩定價值的:(i) 單一資產;或 (ii) 一組或一籃子資產。

然而,「穩定幣」不包括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數碼形式價值、有限用途的數碼代幣、某些證券或期貨合約、儲值支付工具的儲存金額或工具按金,及銀行存款,這些均受其他現行監的管制度規管約束。

Date:
28 August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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