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讼法庭在清盘程序中区分仲裁条款和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

继本所最近发表有关终审法院就Re Guy Kwok-Hung Lam [2023] HKCFA 9 (“Guy Lam“) 一案作出判决的文章后,于2023年5月30日,在Re Simplicity & Vogue Retailing (HK) Co., Limited [2023] HKCFI1443一案中,原讼法庭考虑了Guy Lam 对仲裁条款于清盘程序中的效力,并指出Guy Lam 的判决理由仅适用于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而非仲裁条款。

Re Simplicity & Vogue Retailing (HK) Co., Limited [2023] HKCFI 1443一案中,与案公司作为担保人担保若干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于债券文书项下的义务。发行人违约后,该公司未能在时限内满足法定要求偿债书,因此债务人呈请将公司清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静芬法官的决定涉及该公司的申请,其中包括逾期提交一份反对呈请书的誓章和押后呈请书的聆讯。

法庭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充分理由来证明所申请的时限延长或押后聆讯的合理性,因此法庭没有适当的依据批准该公司的申请。法庭据此作出了清盘令。在裁决过程中,陈静芬法官还处理了拟议反对呈请的誓章中所提出的理由,即:

  1. 对于担保是否因呈請人与发行人之间的主合同的变更而被解除存在真正的争议(“解除理由”);以及
  2. 债券文书和担保均载有仲裁条款,因此争议应提交仲裁(“仲裁理由”)。

有关解除理由,法庭认为此理由完全缺乏理据,因此即使应用Guy Lam一案的做法,亦没有适当的依据要求合约方将“争议”提交仲裁。

有关仲裁理由,法庭指出,Guy Lam 案中的判决理由(即在涉及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的一般案件中,除非存在抵销因素(例如影响第三方的破产风险,以及近乎瑣屑無聊的抗辯或濫用程序),否则呈请人和债务人应遵守其合同约定)仅适用于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而非仲裁条款。 就仲裁条款而言,应遵循 But Ka Chon v Interactive Brokers LLC [2019] 4 HKLRD 85 和 Sit Kwong Lam v Petrolimex Singapore Pte Ltd [2019] 5 HKLRD 646 中规定的原则,即考虑是否存在基于实质理由的真诚争议,而在此情况下,法庭亦会考虑 Lasmos 案中的三个要求是否得到满足。 法庭并未将 Guy Lam 解读为订立了任何一般规则,即如果引起呈请债务的协议包含仲裁条款,且没有支持呈请的债权人,法院必须驳回或搁置清盘呈请。总是拒绝考虑“抗辩” 的理据,并要求合约方在仲裁中诉讼其争议,是采取机械化的做法及束缚法庭的酌情权。在没有任何有关债务的真正“争议”的情况下(如本案),法庭没有适当的依据要求合约方将其“争议”提交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Guy Lam 的意见严格来说是判词旁论,因为法庭已经得出结论,即没有适当的依据来批准公司押后呈请聆讯的申请,而且解除理由是没有理据的。 尽管如此,“由于在许多提交公司法庭的案件中将出现的这重要的论点”,法庭对就Guy Lam提出的论点进行了考虑。 有鉴于这一法律领域不断变化,预计会有更多关于仲裁条款在清盘程序中是否有效的案件将由法庭裁决。 在上诉法庭进一步审议之前,似乎在破产 / 清盘背景下的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和仲裁条款的处理将有所区别。

详情请于此处查阅判案书全文。

Date:
12 June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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