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Guy Kwok-Hung Lam案 – 终审法院承认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于破产程序的效力

继本所于2022年9月6日发表的文章后,于2023年5月4日,终审法院就Re Guy Kwok-Hung Lam [2023] HKCFA 9一案作出判决,维持上诉法庭早前以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为由驳回破产呈请的决定。至此,终审法院结束了有关破产情况下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有效性的长久争论。

在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范礼全法官的判决中(张举能首席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常任法官和林文瀚常任法官同意),认为「既定方法」(即如相关的债务不存在基于实质理由的真诚争议,呈请人一般有权获得破产或清盘令)在涉及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的情况下并不合适。如果相关债务的争议受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的约束,除非存在抵销因素,例如影响第三方的破产风险、琐屑无聊的抗辩或滥用程序,否则法庭一般应驳回破产呈请,让合约方遵守其合同约定。

终审法院裁决中指出,法庭对破产事务的管辖权由法例授予,不能透过合同排除。然而,如合约方同意将其争议提交外国法庭,这与法庭行使其拒绝管辖权的酌情权相关。此外,决定是否存在基于实质理由的真诚争议虽然是法庭管辖权的必要要素,但这乃是门槛问题。在此阶段,公共政策考虑发挥作用,法庭将采取多因素的方法分析。如果破产呈请是由一债权人对另一债权人作出,而并没有证据表明有债权人群体面临风险,有关破产管辖权法律框架的公共政策重要性就会大为减低。

虽然终审法院表明其裁决并不涵盖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要求在外国法庭开展破产程序的情况,但此裁决很大可能不仅对破产程序产生深远影响,而亦将影响破产或清盘情况下对仲裁条款的处理。

详情请于此处查阅判案书全文。

Date:
2 June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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