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庭在破产程序中承认指向海外司法管辖区的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

上诉法庭于2022 年 8 月 30 日就 Re Guy Kwok-Hung Lam [2022] HKCA 1297 一案作出判决,裁定上诉得直并推翻原讼法庭于2021 年 7 月 21 日作出的裁决。其中,上诉法庭承认了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并以应根据管辖协议先行裁定的争议存在为由,驳回破产呈请。

该案的核心为一份信贷协议,根据该协议,答辩人(即呈请人)向一家名为 CP Global Inc. 的公司提供数项定期贷款,而上诉人则担任个人担保人。该协议包含指向纽约的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适用于由该协议引起或与该协议相关的所有法律诉讼。在贷款欠缴后,除其他行动外,答辩人向香港法院提出呈请,寻求针对上诉人的破产令。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静芬法官颁下破产令,其后上诉人提出上诉。因此,上诉法庭需裁定的问题是,有鉴于该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破产令是否应被撤销。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林云浩法官作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鲍晏明法官同意)的主导判决中裁定,基于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而搁置一般诉讼的方针应同样适用于清盘或破产程序。除非有充分的相反理由,否则一般应给予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效力。如果相关债项存在争议且各方受该条款约束,则不应批准清盘或破产呈请进行。其中:

  • 就相关债项是否存在争议,林云浩法官拒纳如没有真诚的抗辩就没有争议的论点,而是认为法庭不应首先着手审查案情。
  • 就充分的相反理由,虽然不能亦不应为此下定义,但提及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除有争议的债项以外,无可争辩地严重资不抵债、可能存在其他不受管辖协议约束而寻求清盘的债权人、或资产可能受危害。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周家明法官虽然同意裁定上诉得直,但考虑到有关清盘和破产程序与一般诉讼公认的区分和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考虑,他对搁置一般诉讼的方针是否应适用于清盘和破产程序表示保留。周法官也不准备接受 Lasmos 方针(涉及仲裁条款对清盘和破产呈请的影响,其正确性尚待直接裁定)应扩展并适用于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 周法官认为应在较窄的基础上批准上诉,即原讼法庭法官在行使其酌情权时采取了错误的方针:除非可以证明有实质的理由真诚争议该债务,否则将容让破产呈请继续进行。

虽然本案只涉及破产程序中的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但主导判决载有就仲裁条款对清盘呈请影响的详细分析,包括 Lasmos 方针和关于束缚法定权利的论点。正如判案书本身所述,此领域的法律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本判决代表了其连贯发展的一步,可以预期将在更广泛的范围下适用。

详情请于此处查阅判案书全文。

Date:
6 Septembe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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