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示36 (在高等法院发下押后的判决) 已于2022年6月6日起生效

香港司法机构于2022年5 月20日刊出实务指示36,并于2022年6月6日起生效。实务指示36提供了在高等法院发下押后的判决的时间,并以案件情况 (包括其性质及复杂程度) 和法庭其他必须处理事务的安排作为当中的考虑因素,以确保该判决得以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发下。

实务指示36覆盖了3项主要的判决类别的发下时间 –上诉法庭审理的案件 (包括民事及刑事上诉)、原讼法庭审理的案件 (包括民事及刑事案件),及聆案官审理的案件。例如,大部分有关原讼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就非正审申请而言,判决会于聆讯完结后3个月内发下; 有关上诉法庭审理的刑事上诉,由单一名法官审理的口头聆讯而言,判决会于该聆讯完结后3个月内发下。

实务指示36亦指明,法庭在进行口头聆讯后押后判决,必须同时按照上文述及的时间,定出发下该判决的确实日期; 就书面申请或以书面方式处理的案件而言,视乎该案件的情况而定,在法官获委派处理该事宜后或紧接与讼各方完成提交陈词后,法庭会以书面通知与讼各方发下判决的确实日期。

因此,实务指示36应可令诉讼人更清楚有关案件的进度以及提高司法效率。

Date:
30 June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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