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han Dentice

合伙人

本人擅长处理香港的复杂商业诉讼及具争讼性的监管事务。本人曾处理一系列涉及企业、商业及证券的诉讼。在本人处理过的具争讼性的监管事务中,本人曾代表客户处理由证监会及金管局提出的调查及强制执行程序。本人亦就涉及公法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本人为香港铭德争议解决团队的成员。本人在新西兰开展职业生涯,并于2002年移居香港。

本人曾在香港处理各类法院诉讼及仲裁,其中包括:

  • 股东及合资企业纠纷;
  • 合约索偿;
  • 投资和基金纠纷;
  • 调查欺诈 (包括财产追踪及追回)
  • 疏忽申索;及
  • 破产。

本人在具争讼性的监管事务中代表客户,亦是《证监会调查及强制执行程序》(”SFC Investigations and Enforcement Proceedings”)的作者。该书籍在香港具争讼性的监管事务领域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人亦为若干大型监管机构就履行其公法职能提供法律意见,其中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会计师公会和竞争事务委员会。通过接触监管领域的事务,本人在香港处理过许多涉及公法的代表性案件。

本人在《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的以下领域获得提名:争议解决:诉讼,金融服务:具争讼性的监管事务,及保险:具争讼性的事务,本人亦在争议解决:诉讼和监管的领域获《亚太法律500强》认可。《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对本人的评价如下:

争议解决:诉讼 – Nathan Dentice凭借其处理保险和金融服务纠纷的娴熟技巧荣获提名。一位客户热情地说:“他和他的团队非常优秀,提供了我所见过的最好的客户服务;他提供的服务超越了我的期该名客户还赞赏“能够分享与监管问题有关的丰富行业知识。

金融服务:具争讼性的监管事务 – Nathan Dentice继续为监管机构和专业团体提供监管调查方面的建议,并以此作为其争议解决执业领域的一部分。一位客户形容他是一位战略型和实务型的律师在客户期望管理方面做得很出色

保险:具争讼性事务- Nathan Dentice处理各种具争讼性的保险事务,并特别擅长保险监管调查提供建议。他还擅长协助客户处理专业疏忽申索。

本人曾为《律商实践指引 – 金融服务》(”Lexis Practical Guidance – Financial Services”)撰写「调查及强制执行程序」一章,亦为律商实践指引编辑委员会的成员。本人同时是香港精算学会的名誉律师。

业务亮点

本人处理的大部分工作是以法定保密义务为基础及/或受法定保密义务限制,但其中典型的公开判决案件包括:

精选案例

  • East Asia Satellite Television (Holdings) Ltd v New Cotai LLC 及其他人 HCA 2189/2009 -代表一名股东向两家美国大型对冲基金开展法律程序,其中包括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展衍生诉讼和就不公平损害提出呈请。该案所涉的合营企业纠纷与一家澳门赌场的发展有关,案涉的索偿金额约为20亿美元。
  • Passport Special Opportunities Master Fund, LP 和另一人v Esun Holdings Limited 及其他人 [2011] 4 HKC 62 –在一宗由美国某大型对冲基金提起的衍生诉讼中代表香港某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该对冲基金指称上市公司董事因不当目的(阻止公司被基金收购)而作出股份配售,违反对公司的诚信责任。
  • Joe Zhixiong Zhou v SAIF Partners II LP [2020] HKCFA 9 –代表一家知名私募股权基金的前合伙人,处理有关附带权益的合同权利争议和转移商业机会的指控。该案目前正在终审法院审理。
  • Zhang Hong Li v DBS Bank (Hong Kong) Ltd [2019] HKCFA 18 –在有关衍生产品销售的审讯程序及在一直上诉至终审法院的上诉中代表某家族信托。该案件目前为有关受托人义务及其免除责任能力的普通法领先案例。
  • Active Base Ltd v Roderick John Sutton (2009) 12 HKCFAR 621 –代表泰兴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该公司在发现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欺诈行为后倒闭)的清盘人,以欺诈和签署借款协议时缺乏授权为由就债权人呈交的债权证明表提出反对。
  • Miu Hon Kit v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td [2020] HKCFI 675 –在若干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就联交所对某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提出司法复核的程序中,代表香港联合交易所。
  • The Registrar of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v KPMG D-16-1206F –代表香港会计师公会向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两名合伙人提出纪律聆讯程序。该纪律聆讯程序涉及的审计过失与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一家被发现存在大规模欺诈行为后倒闭的上市公司)有关。
  • 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Quantr Ltd CTEA 1/2020 –代表竞争事务委员会对一家资讯科技公司及其董事提出强制执行程序。该强制执行程序涉及合约投标过程的协同定价行为。
  • SFC v Tiger Asia Management [2012] 2 HKLRD 281 – 在一宗由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的内幕交易指称向某对冲基金及其高级人员提起的诉讼程序中代表该基金的创办人。该案件涉及宪法问题,包括证监会可否利用法院的民事程序对刑事罪行作出「检控」。
  • SFC v Lee Sung Ho HCA 2177/2011 –在一宗由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的内幕交易指称提起的诉讼程序中代表一家韩国企业,并成功代表该企业撤销法院批出的允许向外地公司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许可令。
  • X v SFC [2012] 4 HKLRD 296 – 代表某知名金融机构向证监会提起司法复核程序。该司法复核程序确定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X部下纪律处分程序的当事人在多大程度上有权取得证监会持有的证据。
  • 有关买卖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股票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报告书(2009年7月8日)– 在香港首个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有关内幕交易的研讯中代表某指明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