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总结

于2024年4月12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咨询文件中的建议得到市场支持,在稍作调整后将会获推行。关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主要修订的摘要,请参阅下文。

  1. 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

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会被删除,而发行人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这些购回股份。

联交所进一步澄清,发行人的库存股份可否由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或代表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持有,要视乎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而定。例如,于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发行人购回的股份须以其本身名义持有,方可根据相关法律被归类为库存股份,但对于库存 H 股,中国法律并无相关规定。

  1. 将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的规定应用于库存股份再出售

《上市规则》将被修订,把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的某些规定同样应用于库存股份再出售,例如:-

(i). 与第36条相类似的要求,即库存股份再出售应受优先购买权所规限,发行人须按持股比例向所有股东售股,除非获股东授予特定授权,或根据一般性授权进行;

(ii). 涉及库存股份的股份计划会被视为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第十七章项下的规定适用;

(iii). 第十四 A 项下的关连交易规定;

(iv). 第十一及十三章及附录 D2项下就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及库存股份数目的任何变动的披露规定; 及

(v). 第九章项下提交文件的规定。

  1. 实施暂止期

就以下事宜,实施为期 30 日的暂止期:-

(i). 购回股份后再出售库存股份(不论是在场内还是场外); 及

(ii). 发行人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后再在联交所购回股份。

然而,需注意,就以上第(i)项,暂止期并不适用于(a)资本化发行及(b)根据符合第十七章规定的股份计划授出股份奖励或期权,或在根据股份计划授出的股份奖励或期权获归属或行使时发行新股或转让库存股份。

  1. 有关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的交易限制

禁止在以下情况下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

(i). 存在未披露的内幕消息;

(ii). 公布业绩前30天内; 及

(iii). 明知交易对象为核心关连人士(但注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场内向关连人士再出售库存股份可获全面豁免)。

《上市规则》之修订将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发行人应仔细审阅这些修订,寻求法律意见及修改它们的组织章程文件(如有需要)。

Date:
19 April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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