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運用行政措施凍結銀行賬戶被裁定違憲

2021年12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簡稱「原訟庭」)在Tam Sze Leung & O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HCAL 191/2021一案的裁決中,裁定警務處處長發出「不同意處理書」的一貫做法違憲。

什麽是「不同意處理書」?簡單而言,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45章)第25(1)及25A(1)條,若銀行知道或懷疑某一銀行賬戶中的金錢在某些方面與可公訴罪行有所關聯,則不准處理該可疑賬戶,同時須向隸屬香港警務處的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隨後,聯合財富情報組可以選擇採取以下兩種應對方法之一:向銀行發出同意以處理該賬戶,或向銀行發出「不同意處理書」,注明該銀行沒有取得處理有關賬戶所需的同意。依照該條例第25A(2)條,在取得該項同意後,銀行則被視爲允許處理有關賬戶,而不會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相反,倘若銀行未能獲得該項同意但仍然處理有關賬戶,其則有機會犯下洗黑錢的罪行。

多年以來,上述「不同意處理書」的制度逐漸成爲警方用來「非正式凍結銀行賬戶」的一個工具——這項行政措施能快速實行,且具成本效益,同時警方也無須事先取得法庭命令。

然而,Tam Sze Leung一案似乎要結束這項制度。在該案中,聯合財富情報組向銀行發出了針對某些賬戶的「不同意處理書」,最終導致有關賬戶被凍結長達十個月。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原訟庭考慮到以下的原因,從而裁定現行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違憲:

  1.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並沒有意味警方擁有通過發出「不同意處理書」以達到非正式凍結賬戶目的這一權力;
  2. 現行法律沒有充分明確規限上述權力的範圍和行使方式,同時也缺乏足夠的保障措施以防止警方濫用該項權力;以及
  3. 現行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過度侵犯申請人的權利——尤其是《基本法》所保障的財產使用之有關權利。

原訟庭也留意到相似的爭議早在2015年的Interush Limite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一案中已被提及(該案原訟庭初審案件編號為HCAL167/2014、上訴庭審理的上訴案件編號為CACV 230/2015)。然而,在該案中,上文提及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被裁定合憲。對比Tam Sze LeungInterush兩宗案件,可以發現兩者不同之處在於警方利用「不同意處理書」制度時的目的有所不同——在Interush一案中,該制度旨在在合適情況下為銀行提供處理有關賬戶的必要同意,並讓銀行在收到「不同意處理書」後自行決定是否對有關賬戶進行處理;相反,在Tam Sze Leung一案中,現行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已演變成一種非正式凍結財產的制度,目的是命令銀行凍結有關賬戶。

儘管如此,需要注意的是,Tam Sze Leung案的裁決僅認定了在該案案情下所運作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違憲,並沒有完全否定了該項制度。考慮到法庭在裁決中延遲頒佈任何救濟措施,因此,未來警方該如何以合憲方式運用現行的制度仍有待觀察。

Date:
11 February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