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庭在破產程序中承認指向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

上訴法庭於2022 年 8 月 30 日就 Re Guy Kwok-Hung Lam [2022] HKCA 1297 一案作出判決,裁定上訴得直並推翻原訟法庭於2021 年 7 月 21 日作出的裁決。其中,上訴法庭承認了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的效力,並以應根據管轄協議先行裁定的爭議存在為由,駁回破產呈請。

該案的核心為一份信貸協議,根據該協議,答辯人(即呈請人)向一家名為 CP Global Inc. 的公司提供數項定期貸款,而上訴人則擔任個人擔保人。該協議包含指向紐約的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適用於由該協議引起或與該協議相關的所有法律訴訟。在貸款欠繳後,除其他行動外,答辯人向香港法院提出呈請,尋求針對上訴人的破產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靜芬法官頒下破產令,其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因此,上訴法庭需裁定的問題是,有鑑於該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破產令是否應被撤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林雲浩法官作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鮑晏明法官同意)的主導判決中裁定,基於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而擱置一般訴訟的方針應同樣適用於清盤或破產程序。除非有充分的相反理由,否則一般應給予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效力。如果相關債項存在爭議且各方受該條款約束,則不應批准清盤或破產呈請進行。其中:

  • 就相關債項是否存在爭議,林雲浩法官拒納如沒有真誠的抗辯就沒有爭議的論點,而是認為法庭不應首先著手審查案情。
  • 就充分的相反理由,雖然不能亦不應為此下定義,但提及的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除有爭議的債項以外,無可爭辯地嚴重資不抵債、可能存在其他不受管轄協議約束而尋求清盤的債權人、或資產可能受危害。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周家明法官雖然同意裁定上訴得直,但考慮到有關清盤和破產程序與一般訴訟公認的區分和更廣泛的公共利益考慮,他對擱置一般訴訟的方針是否應適用於清盤和破產程序表示保留。周法官也不準備接受 Lasmos 方針(涉及仲裁條款對清盤和破產呈請的影響,其正確性尚待直接裁定)應擴展並適用於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 周法官認為應在較窄的基礎上批准上訴,即原訟法庭法官在行使其酌情權時採取了錯誤的方針:除非可以證明有實質的理由真誠爭議該債務,否則將容讓破產呈請繼續進行。

雖然本案只涉及破產程序中的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但主導判決載有就仲裁條款對清盤呈請影響的詳細分析,包括 Lasmos 方針和關於束縛法定權利的論點。正如判案書本身所述,此領域的法律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本判決代表了其連貫發展的一步,可以預期將在更廣泛的範圍下適用。

詳情請於此處查閱判案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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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eptembe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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