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檢討主板上市申請人的盈利要求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最近亦發布了其就增强其紀律處分權力的諮詢總結。
聯交所將會在稍經修改後全面實施對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的建議變動。聯交所的紀律處分權力的主要變動包括:
- 擴大董事繼續留任將損害投資者權益的公開聲明(「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的對象範圍,涵蓋相關上市發行人及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階層;
- 當個案涉及較嚴重行為時,加强可採取的跟進行動,包括(除停牌或取消上市地位外)禁止該上市發行人於指定期間使用市場設施;
- 引入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即有關董事不適合擔任所述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的公開聲明)作為新制裁;
- 若相關人士(包括上市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的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階層)因其作為或不作為導致違反《上市規則》,又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違反《上市規則》,則對其施加間接責任;
- 明文列出專業顧問在回應香港交易所的查詢或調查時,須提供完整、準確及最新的資料的責任。
有關諮詢總結全文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