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就跨境资料转移发出两套建议合约条文范本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于2022 年 5 月 12 日发出了新的《跨境资料转移指引 : 建议合约条文范本》(”该指引“)。该指引的附表中提供了两套跨境资料转移建议合约条文范本(”建议条文范本“),旨在协助本地中小型企业草议合约条文,以确保当个人资料被转移到香港境外时,该等个人资料可得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下要求的相同程度的保障。

该两套新的建议条文范本旨在补充私隐公署在2014 年 12 月发出的「保障个人资料:跨境资料转移指引」,并供以下两种跨境资料转移的情况应用:

  • 资料使用者转移资料予资料使用者:由一个资料使用者转移个人资料予另一个资料使用者(当中资料转移者和资料接收者均分别使用有关个人资料作其业务用途)。
  • 资料使用者转移资料予资料处理者:由资料使用者转移个人资料予其资料处理者(当中资料处理者只会为资料使用者指定的用途处理个人资料)。

建议条文范本中列举的一般条款和细则,适用于由一家香港机构转移个人资料至另一家境外机构;或两家均属香港境外的机构之间的转移而有关个人资料转移程序由一名香港资料使用者所控制。

请注意建议条文范本仅为私隐公署建议的最佳行事方式,供资料使用者采纳作其资料私隐管理责任的一部分,以保障及尊重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可在符合《私隐条例》的要求下对建议条文范本作出调整和修改。除了建议条文范本,资料使用者还应考虑在特定情况下将个人资料转移至境外前加入额外的合约保证、权利和责任的必要性。截至本新闻更新日期,《私隐条例》第 33 条(该条款对跨境资料转移施加了限制)尚未实施。

如想了解更多详情,请按浏览完整的新闻稿及指引。

Date:
24 June 2022
Practice Are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