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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建议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过多年的咨询,于2022年2月11日在宪报刊登《2022年雇佣及退休计划法例(抵销安排)(修订)条例草案》(「《草案》」)。《草案》旨在取消使用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下雇主的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抵销法定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长服金」)(「“对冲”安排」 )。取消“对冲”亦适用于其他退休计划,尤其是职业退休计划。据悉,《草案》的最终实施时间最早为 2025 年。

“对冲”安排将由《草案》通过后的指定日期(「转制日」)起取消。取消“对冲”不具追溯力。转制日后,雇主不可再用其强制性供款“对冲”雇员就转制日起的受雇期所享有的遣散费/长服金。通常,对于在转制日前开始工作并在转制日或之后终止工作的雇员,其遣散费/长服金将分为两部分:

  1. 转制前部分(即转制日之前的受雇期所享有的遣散费/长服金)— 雇主可继续使用其强制性和自愿性强积金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对冲”雇员所享有的遣散费/长服金;
  2. 转制后部分(即转制日或之后的受雇期所享有的遣散费/长服金)— 雇主不能用其强制性强积金供款的累算权益“对冲”雇员所享有的遣散费/长服金,但其自愿性强积金供款及其产生的回报仍可用于“对冲”。

取消“对冲”安排后,遣散费/长服金的计算比率及上限将维持不变,为2/3 x(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前12个月平均每月工资)或港币22,500元,以较低者为准)x服务年数,上限为港币39万元。转制前部分通常会按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工资计算,而转制后部分则会按终止雇佣前最后一个月工资计算。

虽然取消“对冲”安排有助改善雇员的退休保障,但商界,尤其是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仍非常关注取消“对冲”安排可能造成的财政影响。政府当局表示会提供配套措施协助雇主过渡,中小微企业将受益于政府为期 25 年、以 2021 年价格计算合共港币332 亿元的资助计划。

本所建议雇主熟悉《草案》所带来的变化,并在有需要时寻求法律意见。

详情请于此处参阅《草案》。

日期:
2022年04月06日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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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歧视申索 — 从「鬼佬」案中学习

2022年2月11日,区域法院就Francis William Haden v Leighton Contractors (Asia) Limited [2022] HKDC 152一案作出判决,此案涉及在终止雇用中涉嫌种族歧视。此案被称为「鬼佬」案,因为此用语据称是该种族歧视申诉的主题。本文探讨法庭在判决中厘定的法律原则,并着重指出如何借鉴本案提出成功的歧视申索。铭德在本案中代表胜诉的答辩人。

请于此处参阅完整文章。

日期:
2022年03月31日
主要联络人:

向香港保险业联会成员讲解“《保险业条例》(第41章)下的法定保密责任及法律专业特权”

本所的高级律师郑玉萍于2022年3月24日在香港保险业联会举办的网上研讨会讲解“《保险业条例》(第41章)下的法定保密责任及法律专业特权”。近 60 名与会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包括来自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和合规部门的人员。

我们很高兴收到意见指研讨会“非常有用”并且“讲者准备充分并且非常了解主题”。

日期:
2022年03月29日
主要联络人:

有关香港与中国内地跨境破产的最新发展

最近,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的跨境破产有颇多新并且受欢迎的发展。以往,一个境外清盘人(例如是香港法庭委任的清盘人) 为了在中国内地被认可并在内地执行其工作,就算该清盘人被委任至的公司是在中国内地营运的子公司的母公司,或者该些在内地的资产显然属于该被清盘的公司也好,他通常也会因此而面对困难。2021年5月发生了一个突破 –- 中国内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及香港律政司司长签署了一个会谈纪要,就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相互认可及协助破产程序达成共识。这个新协议首阶段将应用于上海、厦门和深圳这三个试点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并展望能逐渐扩大试点范围。

在这协议下,若要令香港破产程序在中国内地被认可,必须要达到某些条件。其中一个显著的要求就是该被清盘的公司在提出有关认可清盘人的申请时,必须有一个已处于香港至少六个月的主要利益中心。一般来说,利益中心会被视为公司的成立地,但营业地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资产等因素亦可能会被纳入考虑范围。

香港近期的判决书提供了有关香港与中国内地认可对方清盘人的双方协议在实行上的指引。

Re Joint and Several Liquidators of Ozoner Wat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In Liquidation) [2022] HKCU 940、Re Edward Simon Middleton and Others [2022] HKCU 352 及 Re 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 [2021] HKCFI 2151这三个案件的判决书中,香港法庭在各案件中也根据该双方协议批准了该些清盘人就发出请求函的申请。Harris J在他的判决书中提出了就发出这种请求函至中国内地法庭的申请原则。

例如,除了该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必须要在香港之余,法庭亦会考虑清盘人所想控制的公司资产是否在中国内地,从而确保中国内地法庭是就决定有关清盘人对于该资产的权力最合适的诉讼地。

香港在有了发出请求认可及协助清盘人的请求函至中国内地的判决以后,至今暂时只有一个案件 (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 ) 出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香港清盘人在中国内地被认可及协助的情况。这或许是意料之内的事情,因为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的主要利益中心很明显在香港,也就是它成立的地方。至于中国内地的法庭会否同样批准认可及协助在开曼群岛成立的Ozoner Wat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的香港清盘,则有待观察。

日期:
2022年03月28日
业务领域:

香港证监会公开谴责皓天财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刘天倪和公开批评刘静桐违反股份回购相关规定

2022年3月17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皓天财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皓天”)及刘天倪作出公开谴责,幷对刘静桐作出公开批评,指他们违反《公司股份回购守则》。皓天(股份代号:1260),是一家主要从事提供财经公关服务以及筹办及协调国际路演的咨询公司,并于2012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皓天在2020年3月透过一宗与卖方预先安排及协定的大手交易,回购了42,500,000股股份。此举构成场外股份回购,因此须获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任何获其转授权力的人及皓天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批准。但这项回购并未获得前述任何一方的批准。

刘天倪(作为皓天的主席、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及这项回购的主要决策人)与刘静桐(在关键时间作为皓天的副总经理及曾按照刘天倪的指示参与这项回购的执行)均承认他们没有遵守《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并同意接受对他们所采取的纪律行动。

本执法行动反映证监会重点关注遵守《公司股份回购守则》。积极从事证券市场活动的从业员及人士应根据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行事,幷且在有需要时寻求专业意见。

请浏览此连结了解更多。

日期:
2022年03月25日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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