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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灵活性可适应智能法律合约

英国法律委员会 (UK Law Commission) 于2021年11月25日发布了一份公告及名为“智能法律合约 – 给政府建议”的报告,其中确认了普通法的灵活性可在无需进行成文法改革的情况下,适应及适用于智能合约,特別是“智能法律合约”。由于香港根据基本法保留了普通法法制,报告中的分析可能对香港的企业及法律执业者有帮助。

如报告所述,智能法律合约是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其中部分或全部合约订明的义务由计算机程序定义及/或自动履行。智能法律合约有两个主要特征,即 (i) 合约中的部分或全部合约订明的义务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履行,及 (ii) 合约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

智能法律合约的使用有望帮助企业加快履行合约的速度,通过自动化降低合约管理成本,实现更快的合同签立等。尽管大家对智能法律合约的兴趣日益增加,但当中仍涉及有关现行的法律原则如何适用于智能法律合同的法律问题,报告亦就适用于智能法律合约的的英国现行法律,包括智能法律合约的订立及可强制执行性、诠释、补救、无效因素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报告也(其中包括)识别了缔约方应就其智能法律合约条款中处理的问题,以减低不确定性及减少潜在争议。

详情请于此处参阅英国法律委员会关于智能法律合约的报告。

日期:
2021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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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用于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增设操守准则和“兼任保荐人”规定将于 2022 年 8 月 5 日生效

2021年10月29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布其有关 (i) 就股权资本市场及债务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文件及配售活动而制订的建议操守准则;及 (ii) “兼任保荐人”的建议的咨询总结。该咨询总结厘清了中介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并订明他们在簿记建档、定价、分配及配售活动中应达到的操守标准。咨询的另一结论是,主板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须有“兼任保荐人”,广义而言,即至少须有一名担任整体协调人的中介人同时担任保荐人。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适用于参与创业板股份上市及配售的保荐人、包销商及配售代理的指引》的相应修订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刊宪,并将于 2022 年 8 月 5 日生效。

详情请于此处参阅证监会的咨询总结。

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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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德与圣雅各福群会合作为SEN儿童及其父母举办“蓝屋社区Café义同行”

铭德赞助圣雅各福群会在湾仔的地标性历史建筑蓝屋举办名为“蓝屋社区Café义同行”的新社区活动。该活动将在数个周日举行,并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及其父母举办,旨在为儿童提供社交活动和为父母提供支援方式。该活动原定于2020年举行,但因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延期。

2021年10月31日和2021年11月7日,铭德与圣雅各福群会携手举办了首次社区Café,我们的社区公益服务委员会成员和参与的儿童一起参与手工艺活动。铭德将于2021年12月的社区Café中继续与圣雅各福群会合作。

日期:
2021年11月13日

铭德于香港总商会讲解「就失职、贿赂、欺诈及员工不当行为的内部调查」

我们的合伙人余卓伦和律师郑玉萍于2021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总商会举办的「就失职、贿赂、欺诈及员工不当行为展开内部调查」研讨会中主讲。 除了探讨与雇佣、保密要求和法律专业特权有关的基本议题外,他们还就如何计划和进行内部调查分享了实用的意见。

往香港总商会网站了解更多。

日期:
2021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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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公司条例》的修订:平衡公众查阅公司资料的权利及对董事和公司秘书之个人资料的保护

对《公司条例》(第 622 章)的修订正在进行中,该修订是为了实施关于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备存之公司登记册的“新查册安排”。是次修订之主要目的是引入一种制度,通过限制公众查阅某些个人(例如董事和公司秘书)的敏感个人资料的方式来保护该等资料。

新查册安排分三阶段实施:

  • 第一 阶段 – 自 2021年8 月23日起,公司可以收起其董事登记册内所载之董事的通常住址(“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完整识别号码”)及其公司秘书登记册内所载之公司秘书的完整识别号码,不予公众查阅。这表示就公众查阅而言,公司可以董事的通讯地址取代通常住址及以董事和公司秘书的身分识别号码的部分取代完整识别号码。实际上,公司现在可以选择备存两套董事登记册和公司秘书登记册——一套作为内部记录,另一套供公众查阅。
  • 第二阶段 – 自 2022 年10月24日起,通常住址及完整识别号码(以下合称“受保护资料”)将不会在公司登记册的董事索引中供公众查阅。在2022 年 10 月 24 日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任何受保护资料将不再予公众查阅,但某些“指明人士”(见下文)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及其他人士的受保护资料。
  • 三阶段 – 自2023 年12月 27日起,资料当事人(即与个人资料有关的人)将可以申请保护其在第二阶段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完整识别号码的部分取代之。指明人士(见下文)亦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及其他个人的受保护资料。

指明人士”包括与个人资料有关的人(即资料当事人)、获资料当事人书面授权的人、股东、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律师、执业会计师和金融机构。

本文更新了铭德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早前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发布的新闻动态。

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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