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于2023年1月27日刊宪,并将于2023年4月28日实施。
背景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之成员大会的举行方式受《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称「《公司条例》」)条文以及公司本身的章程细则(「章程细则」)条文规限。
根据《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款,公司可使用令该公司身处不同地方的成员能够在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的任何科技,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但《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款没有明确提及公司是否可以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特别是,由于《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款中提及在一个或多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这似乎意味着成员大会必须有一个实体场地。
因应电子通讯科技的发展,《修订条例》旨在使《公司条例》(和《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香港法例第622H章)附表1至3中所订明的章程细则范本)更切合时宜,以明确容许公司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以及混合式成员大会。
《修订条例》的要点
《修訂條例》的要點包括:
其他要点
即使公司的现有章程细则提及了一个或多个举行成员大会的地方,或要求成员大会通知须指明大会的实体场地,除非公司的章程细则明文阻止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成员大会,或规定成员大会仅可在实体场地举行,否则该公司无须修改其章程细则,即可按照《修订条例》灵活行事,以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
我们建议公司审阅其章程细则,以查阅其章程细则是否存在上述的明确限制。
《修订条例》没有废除在实体场地举行成员大会的选择。公司应根据其和其成员的情况,为其成员选择最合适的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归根究底,公司应旨在促进与成员的沟通、鼓励他们参与成员大会。
如需了解更多资讯,请参阅《修订条例》以及公司注册处发布的《公司举行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的良好作业模式指引》及常见问题清单。
2023 年 1 月 20 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表了其对发行人的 2021 年财政年度年报的年度审阅报告。联交所采用以主题划分的形式并挑选了特定范畴来审阅。 联交所注意到发行人对《上市规则》规定的年报披露规定的合规率继续处于高水平,但仍指出了几个需改进的范畴并向发行人提出建议。
财务汇报及相关监控措施
重大借贷交易
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披露
發行人应留意報告所载的审阅结果及建议,以在编备以后的年报時提升透明度及对投资者的问责。如欲了解更多詳情,请參閱此连结。
香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识别码制度(“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将于2023年3月20日推出,旨在加强对市场的监察,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相关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统称“相关受规管中介人”) 在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下的主要责任包括:
在2023年3月20日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实施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完成以下工作,就有关制度的实施作出部分准备:
请按此查看更多关于证监会指引及通函等资料。
最近,一家经纪公司(「该公司」)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并处以罚款港币28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 (i)在没有有效的常设授权的情况下,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给某家银行,作为提供予该公司的财务融通的抵押品及 (ii) 向其客户提供数据不完整和不正确的月结单。
在2021 年 1 月至 3 月上旬,该公司凭籍已于 2020 年到期的常设授权,将属于1009名客户、市值超过港币 2 亿元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给某家银行,作为提供予该公司的财务融通的抵押品。这是由于该公司的操作系统中出现程序错误,没有就有效期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届满的常设授权的续期自动产生及向客户发送通知而引致的。
此外,在 2020 年 5月至 11月期间,该公司一共向 930 名客户提供了数据不完整和不正确的月结单,该等月结单没有显示在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订立的合约的详情。这是由在 2020 年 5 月升级的办公室系统中的一个技术性程序错误所致,而此前进行的用户验收测试并未发现该漏洞。
鉴于上述情况,该公司违反了:
本案提醒所有持牌公司,制定全面的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政策(其中包括对软件的采用和升级备有良好实务和有效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在生产部署之前,必须进行全面测试,而测试用例需覆盖所有关键功能,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并避免因技术故障而违反法规要求。
在香港经营放债人业务的人士必须取得放债人牌照,并遵守发牌条件和《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经营。近年来,持牌放债人的数量迅速增长,目前香港有超过两千名持牌放债人。
根据消费者委员会的建议,并在研究放债业务的实践和发展后,香港政府决定修订《放债人条例》,以降低自1980年以来未曾修订过的法定利率上限和敲诈性利率。2022年10月,立法会通过了对《放债人条例》第24(1)条和第25(3)条的修订。
从2022年12月30日起,贷款的法定利率上限已从每年60%降至48%,敲诈性利率也从每年48%降至36%。
任何人以超逾利率上限(目前是年利率48%)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即属犯罪。此外,关于贷款的还款协议或关于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如其所订的实际利率超逾敲诈性利率(目前是年利率36%)应被推定为敲诈性交易。如法庭信纳有关交易属敲诈性,则法庭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可重新商议该宗交易,使交易双方均获公平对待。
需要注意的是,降低的利率适用于2022年12月30日或之后订立的受《放债人条例》约束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安排。
查看我们全球分所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