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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关债务偿还计划的判决: Re Rare Earth Magnesium Technology Group Holdings Ltd. [2022] HKCFI 1686

债务偿还计划的作用是妥协债务,从而重组一所无偿债能力的公司。对上市公司而言,债务偿还计划能协助其解除其盘中临时停牌及避免除牌。然而,这衍生了债务偿还计划能妥协什么债务的问题。尤其是,一个债权人在债务由外国法律规管的情况下,能否仍在香港提交或延续一个清盘呈请?

最近的案件Re Rare Earth Magnesium Technology Group Holdings Ltd. [2022] HKCFI 1686考虑了这些问题。

稀镁科技集团是一个典型在海外 (百慕达) 成立的实体,其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软性临时清盘人在2020年7月被委任至这公司,并随后在2020年8月被香港法院认可。

这公司的主要债务来自其由香港法律规管的无抵押附息证券。它期望能透过债务偿还计划解除其无抵押债务及重组其债务,从而避免清盘及使其回复其偿债能力及持续经营。这债务偿还计划被所需的大多数债权人批准。

在考虑应否批准这债务偿还计划,Harris J考虑了Re China Singyes Solar Technologies Holdings Ltd [2020] HKCFI 467中的原则,特别是:-

  • 有关计划是否为了一项获容许的目的而进行;
  • 被邀请以单一类别债权人身份投票的债权人享有充分相近的法律权利,因而能够一起在单一个会议中就他们的共同利益进行商议;
  • 会议是依照法院的指示妥为召开的;
  • 债权人获提供关于计划的充分资料,令他们能够就是否支援计划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 已达到所须的法定大多数;
  • 法院在行使其酌情权时信纳,一名智力正常而诚实的人在依据其投票时所属债权人类别的成员的利益行事时,按理或会批准有关计划;及
  • 在跨国案件中,有关计划与香港有充分的关连,而且在其他有关司法管辖区具有效力。

法官认为这债务偿还计划能满足这些要求,并因此批准了这债务偿还计划。

值得关注的是法官就被债务偿还计划妥协的债务以及其他地方是否需要并行的债务偿还计划的讨论。这问题引申到Gibbs (以该英国案例命名) 的规则。

Gibbs的规则指出,若要解除债务,必须根据规管该债务文件的管辖区的法律来妥协该债务。 Harris J判定,这债务偿还计划因此会在海外被认可及有效,因为要被妥协的债务大部分都受香港法律规管,亦即是,该妥协会以一个实质香港法例的事项来发生,因此任何其他管辖区均不需要并行债务偿还计划。再者,法官亦指出,百慕达、开曼群岛、及其他海外管辖区全都遵循Gibbs的规则,因此这债务偿还计划在这些管辖区亦会有效。

Harris J进一步指出,如果一个债权人接受海外破产程序的管辖,他会被视作已接受其合约权利将被海外破产程序的法律规管。因此,一个海外管辖区的法院所批准、用来妥协香港法律规管的债务的债务偿还计划将在香港被视为对接受该外地法院司法管辖的债权人有约束力。这债务偿还计划不会对没有在该外地管辖区参与计划程序或任何有关的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但是,举例说,如果一个债权人的债务由美国法律规管,而他却没有接受美国破产程序的管辖或参与香港的债务偿还计划,他能否仍在香港针对一所公司提交或延续一个清盘呈请?

尤其是,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集团很多时候也会筹集美国法律规管的债项,然后再在海外管辖区用受美国破产法第十五章认可的债务偿还计划妥协该债务。在这种情况,Harris J认为 (并以附带意见的方式发表) 由于第十五章只是程序上的运作以防止任何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美国的财产采取任何行动,以及它并不会解除债务 (与第十一章相反),因此,它不会防止该债权人在香港针对任何公司提交清盘呈请。

继Harris J在Rare Earth Magnesium中发表了其附带意见后,一个美国案件Re Modern Land (China) Co. Ltd 2022 WL 2794014考虑了这问题。在该案件中,Martin Glenn法官对于第十五章的效力持有不同的看法。在这案件中,该公司寻求就开曼群岛批准以及修改或解除纽约法律规管的债务的债务偿还计划的认可。

在决定这开曼群岛的债务偿还计划能否在海外被认可及执行,Martin Glenn法官提述了Harris J在Rare Earth Magnesium的附带意见,并带出其相反看法 – 就美国法律规管的债务而言,若该债务解除是由美国破产法院透过第十五章认可及执行,则可被视作为在海外恰当地被解除,条件是:-

  • 该海外法院在破产程序中恰当地对该海外债务人行使管辖权; 及
  • 该海外法院的程序符合广泛认可的适当程序原则,则海外法院批准修改或解除纽约法律规管的债务的债务偿还计划判决可被执行。

除此之外,Martin Glenn法官提出了「第十五章限制美国破产法院的权力去禁止在美国领域管辖权外的行为,但这并不会减少纽约法律规管的债务解除的控制力 [原文如此]。」

由于美国法院已确定了第十五章的程序能妥协或解除美国法律规管的债务,因此,似乎一个债权人若拥有这种债务的话,该不能在香港提交清盘呈请。

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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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庭在破产程序中承认指向海外司法管辖区的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

上诉法庭于2022 年 8 月 30 日就 Re Guy Kwok-Hung Lam [2022] HKCA 1297 一案作出判决,裁定上诉得直并推翻原讼法庭于2021 年 7 月 21 日作出的裁决。其中,上诉法庭承认了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并以应根据管辖协议先行裁定的争议存在为由,驳回破产呈请。

该案的核心为一份信贷协议,根据该协议,答辩人(即呈请人)向一家名为 CP Global Inc. 的公司提供数项定期贷款,而上诉人则担任个人担保人。该协议包含指向纽约的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适用于由该协议引起或与该协议相关的所有法律诉讼。在贷款欠缴后,除其他行动外,答辩人向香港法院提出呈请,寻求针对上诉人的破产令。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静芬法官颁下破产令,其后上诉人提出上诉。因此,上诉法庭需裁定的问题是,有鉴于该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破产令是否应被撤销。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林云浩法官作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鲍晏明法官同意)的主导判决中裁定,基于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而搁置一般诉讼的方针应同样适用于清盘或破产程序。除非有充分的相反理由,否则一般应给予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效力。如果相关债项存在争议且各方受该条款约束,则不应批准清盘或破产呈请进行。其中:

  • 就相关债项是否存在争议,林云浩法官拒纳如没有真诚的抗辩就没有争议的论点,而是认为法庭不应首先着手审查案情。
  • 就充分的相反理由,虽然不能亦不应为此下定义,但提及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除有争议的债项以外,无可争辩地严重资不抵债、可能存在其他不受管辖协议约束而寻求清盘的债权人、或资产可能受危害。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周家明法官虽然同意裁定上诉得直,但考虑到有关清盘和破产程序与一般诉讼公认的区分和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考虑,他对搁置一般诉讼的方针是否应适用于清盘和破产程序表示保留。周法官也不准备接受 Lasmos 方针(涉及仲裁条款对清盘和破产呈请的影响,其正确性尚待直接裁定)应扩展并适用于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 周法官认为应在较窄的基础上批准上诉,即原讼法庭法官在行使其酌情权时采取了错误的方针:除非可以证明有实质的理由真诚争议该债务,否则将容让破产呈请继续进行。

虽然本案只涉及破产程序中的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但主导判决载有就仲裁条款对清盘呈请影响的详细分析,包括 Lasmos 方针和关于束缚法定权利的论点。正如判案书本身所述,此领域的法律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本判决代表了其连贯发展的一步,可以预期将在更广泛的范围下适用。

详情请于此处查阅判案书全文。

日期:
2022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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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的欺诈与争议 —— 透过NFT空投技术送达法庭文件

涉及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和以太币)的网路欺诈与网路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导致相关法律上的问题也随之增加,这些问题令世界各地的法院都必须对科技掌握良好理解和展示接受采用科技的意愿。

加密货币技术方面的指引

最近一个值得注意的案件是Yan Yu Ying v Leung Wing Hei [2022] HKCFI 1660。在该案中,香港法庭的其中一项判决包括对于牵连在民事诉讼中的比特币发出所有权强制令。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于2022年6月7日颁下的判决中,法庭(以简单易明的字词)解释了比特币的特征、电子钥匙、比特币于加密货币钱包的存放,以及“热”加密货币钱包与“冷”加密货币钱包的分别等。“热”加密货币钱包的其中一个例子便是在网上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帐户,而一个没有连接至网路的硬体钱包则是一个“冷”加密货币钱包的例子。在上述案件中,其争议便是围绕着一个能够接收和传送比特币的“冷”加密货币钱包。

此判决中对技术术语的解释或会为法庭和法律执业者在日后处理加密货币争议时提供有用的指引。

向多个匿名被告以其他方法送达法庭文件

另一项值得关注的发展,就是涉及加密货币的欺诈案件日趋普遍。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已经采用技术来解决有关送达法庭文件的问题,特别是针对身份与位置不明的被告。

在美国一宗涉嫌盗窃加密货币的案件中,纽约州最高法院于2022年6月2日授权原告人透过将一个以太坊区块链的非同质化代币(“该服务代币”)“空投”(NFT空投)至相关加密货币钱包地址,将法庭命令和其他法庭文件送达至控制该钱包地址的人。“空投”涉及向钱包分发代币,一直被用作市场推广和促销等用途。在本案中,该服务代币含有一个超连结,能连接至一个网站以取得所送达的法庭命令和其他法律文件(详见LCX AG v. John Doe Nos. 1-25 (Dkt.No.,154644/2022) (N.Y. Supreme, Ct., NY County))。

在英国,根据一则2022年6月24日的报导,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在D’Aloia v Binance Holdings & Others [2022] EWHC 1723 (Ch) 一案中亦颁下命令,批准透过NFT空投方式来送达法律程序文件。

加密货币欺诈案件的受害者应会欣然得悉,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接受和采用了科技,容许使用区块链技术来送达法庭文件。当遇上适当的案件时,香港的法院亦会考虑是否采用区块链技术(例如NFT空投)来送达法庭文件。

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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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竞争事务委员会就旅游服务合谋定价案件的最新消息

本文更新了我们在2022年1月31日发表的文章,该文章提到有关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对五个单位就涉及香港旅游界合谋定价一案执行的法律行动。当中被告包括三间酒店运营商,一间旅游服务供应商以及其董事,而其中三个被告选择了与竞委会合作(“和解方”)。

审裁处根据于较早前由竞委会及和解方共同向审裁处的申请,于2022年7月15日在双方同意下发出命令解决了双方之间的诉讼。和解方在该申请中承认了违反《竞争条例》(《条例》)下的「第一 行为守则」或牵涉入违反该守则。

本案的和解方包括:(一)锦伦旅运有限公司(“锦伦”);(二)以海景嘉福洲际酒店名义经营的德厚投资有限公司(“德厚”);以及(三)锦伦的董事胡兆英先生(“胡先生”)。审裁处考虑到由于锦伦及德厚在调查过程中与竞委会合作,因此分别获扣减 25%及 20%的建议罚款,最终裁定分别被判处罚款 4,177,000 港元及 1,600,000 港元,以及双方需要支付竞委会调查及诉讼费用。审裁处亦颁令取消胡先生出任任何公司的董事资格,为期三年。与本案有关的其余两个业务运营商的相关的法律程式则仍在进行中。

审裁处在本案对锦伦与德厚扣减罚款金额的行动中体现了跟从《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合作及和解政策》 (《合作政策》)与竞委会合作的好处。因此,本案具备重要的参考价值,因为这是竞委会首宗根据《合作政策》获得审裁处命令来解决执法问题的案件。

请到查看更多关于竞委会的条例与政策等资料。

日期:
2022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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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庭于 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W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永興聯合建築有限公司) and Others [2022] HKCA 786一案中颁下关于罚款的上诉判决

在2022年6月2日,上诉法庭就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对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施加于部分答辩人的罚款所提出的上诉作出了判决。

上诉中其中一个争论点是,审裁处对没有直接参与反竞争行为的部分答辩人所施加的罚款是否错误地进行了折减。有关答辩人均为工程承建商。他们将两个公共屋村的工程分包,并把房屋委员会的牌照租借予分包商,而分包商则因订立订定价格和瓜分市场协议被裁定违反《竞争条例》(第619章)(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

在一审中,审裁处提出以下理由,故准许折减其罚款金额三分之一:

  1. 罚款只是施加于答辩人而并非答辩人和其分包商;
  2. 假设答辩人能够从其分包商那里收回部分或全部的罚款是不正确或不安全的;以及
  3. 施加的罚款应反映答辩人在业务实体中有限的参与程度。

竞委会请求撤销上述三分之一的折减,理由为审裁处在原则上犯了错误,并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没有考虑相关因素)。竞委会辩称,罚款必须针对业务实体及其违规行为,而并非针对构成该业务实体的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在违规行为中的角色。相反,每个答辩人与他们各自的分包商组成了一个经济单位或业务实体,而每个业务实体整体上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

上诉法庭认为,为反映各答辩人在业务实体中的角色而将罚款折减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在本案中,答辩人和他们的分包商应就违规行为负上连带责任。当一个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业务实体从事反竞争行为时,就会产生连带责任,而这有利于竞争法的有效执行。上诉法庭认为,竞委会要是必须将同一业务实体中的每一实体均纳入法庭的执法程序方可避免处罚被折减的话,会大大加重其负担。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法庭批准竞委会就折减罚款提出的上诉,搁置了三分之一的折减,并恢复了答辩人应支付的全部罚款金额。

日期:
2022年08月02日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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