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 于2022年1 月4日发表了对中国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及该公司其中五名现任及前任董事 (“该些董事”) 的纪律行动声明。
该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于2019年代表该公司两次出售股份(“两项出售事项”)。两项出售事项均各自构成须予披露的交易,但该公司未有及时就该两项出售事项刊登公告。因此,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4.34 条。这其实是一项重复的违规,于2018年,该公司已曾因类似的违规被联交所警告。上市委员会亦裁定该些董事未有尽力确保该公司有充足及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以促使该公司遵守有关须予披露的交易的规则。因此,联交所指令该公司检讨其内部监控,以确保符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以及指令该些董事接受关于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正如本案例一样,若在联交所发出警告或指引后重复违规,联交所很可能会采取纪律行动并对负责人作出公开制裁。为了避免以上性质的纪律行动,董事应在发现公司违规或出现不足之处时及时处理。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于2022年1月7日委任经理全面接管泰加保险有限公司(泰加)的事务及资产。根据保监局的新闻稿,保监局采取此行动以维持巿场穏定运作并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其理由为(1)泰加的投资活动和资金调配可能违反相关的法定要求和(2)泰加的企业管治可能出现缺失。根据新闻报道,泰加的管理层否认有关指控。
保监局委任经理的权力由《保险业条例》(第41章)(条例)第35(2)(b) 条所赋予。根据条例,保监局仅可在符合包括以下的情况下行使该权力:
根据条例,保监局对保险公司拥有的监管权力还包括:
这是保监局自2015年成立以来首次行使其委任经理的权力。本事件可能为保监局日后行使该权力的取向树立先例,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机制的建议修订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亦发布了有关SPAC 的指引信,以协助申请人及发行人了解及遵守修订后的《上市规则》。
增设SPAC上市机制反映了联交所努力不懈提升香港融资市场在国际上的吸引力、竞争力和多元性。
原讼法庭近期在Lam Siu Wai 对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2021] HKCFI 3092 和 Cheung Li On 对 Sun Life Hong Kong Limited [2021] HKCFI 3784两宗案件中再次确定雇主无故终止雇佣及代理合约的权利。
在Lam Siu Wai案中,被解雇的雇员指称雇主违反合约隐含的互信责任,将其不当解雇。原讼法庭裁定,这项责任仅适用于维护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但不适用于终止合约的情况。此外,只要符合合约和法例规定,雇主可以不合理并任意行使合约和法例赋予的终止权。
在Cheung Li On案中,申索人指控另一方在行使合约权力时违反隐含的真诚责任。原讼法庭同样裁定,行使无故终止合约的权利在本质上并不需要有正当理由,也不能被隐含的真诚责任所凌驾。只有在终止权可能妨碍合约酌情决定权的适当行使时,法庭才会隐含真诚责任以限制原本无约制的酌情决定权,但不会用以限制终止权。
为了避免争议,雇主必须谨慎决定是否提供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或是保持沉默。
2021年12月2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刊发了企业净零排放指引以协助发行人及其他企业迈向净零,建设可持续金融生态圈,并让有关企业能够与业内领先的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数据供货商合作展示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ESG指标。
有鉴于现时《上市规则》下各上市公司具有进一步报告ESG指标的责任,此举措将成为有关方面的重要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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