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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德与圣雅各福群会合作为SEN儿童及其父母举办“蓝屋社区Café义同行”

铭德赞助圣雅各福群会在湾仔的地标性历史建筑蓝屋举办名为“蓝屋社区Café义同行”的新社区活动。该活动将在数个周日举行,并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及其父母举办,旨在为儿童提供社交活动和为父母提供支援方式。该活动原定于2020年举行,但因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延期。

2021年10月31日和2021年11月7日,铭德与圣雅各福群会携手举办了首次社区Café,我们的社区公益服务委员会成员和参与的儿童一起参与手工艺活动。铭德将于2021年12月的社区Café中继续与圣雅各福群会合作。

日期:
2021年11月13日

铭德于香港总商会讲解「就失职、贿赂、欺诈及员工不当行为的内部调查」

我们的合伙人余卓伦和律师郑玉萍于2021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总商会举办的「就失职、贿赂、欺诈及员工不当行为展开内部调查」研讨会中主讲。 除了探讨与雇佣、保密要求和法律专业特权有关的基本议题外,他们还就如何计划和进行内部调查分享了实用的意见。

往香港总商会网站了解更多。

日期:
2021年11月01日
主要联络人:

对香港《公司条例》的修订:平衡公众查阅公司资料的权利及对董事和公司秘书之个人资料的保护

对《公司条例》(第 622 章)的修订正在进行中,该修订是为了实施关于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备存之公司登记册的“新查册安排”。是次修订之主要目的是引入一种制度,通过限制公众查阅某些个人(例如董事和公司秘书)的敏感个人资料的方式来保护该等资料。

新查册安排分三阶段实施:

  • 第一 阶段 – 自 2021年8 月23日起,公司可以收起其董事登记册内所载之董事的通常住址(“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完整识别号码”)及其公司秘书登记册内所载之公司秘书的完整识别号码,不予公众查阅。这表示就公众查阅而言,公司可以董事的通讯地址取代通常住址及以董事和公司秘书的身分识别号码的部分取代完整识别号码。实际上,公司现在可以选择备存两套董事登记册和公司秘书登记册——一套作为内部记录,另一套供公众查阅。
  • 第二阶段 – 自 2022 年10月24日起,通常住址及完整识别号码(以下合称“受保护资料”)将不会在公司登记册的董事索引中供公众查阅。在2022 年 10 月 24 日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任何受保护资料将不再予公众查阅,但某些“指明人士”(见下文)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及其他人士的受保护资料。
  • 三阶段 – 自2023 年12月 27日起,资料当事人(即与个人资料有关的人)将可以申请保护其在第二阶段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完整识别号码的部分取代之。指明人士(见下文)亦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及其他个人的受保护资料。

指明人士”包括与个人资料有关的人(即资料当事人)、获资料当事人书面授权的人、股东、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律师、执业会计师和金融机构。

本文更新了铭德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早前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发布的新闻动态。

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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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建议修订两项关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的咨询总结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 在2021年9月15日就建议修订  (i)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适用于持牌法团) 》及  (ii)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适用于有联系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 (以下统称“《打击洗钱指引》”) 发表了咨询总结。该等修订旨在使《打击洗钱指引》与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标准(尤其是《有关适用于证券业的风险为本的方法的指引》)看齐。

经修订的《打击洗钱指引》旨在就采取风险为本的方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概述关键原则,并向证券业界提供实用指引。根据该风险为本的方法,持牌法团须识别及评估其所面对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以及就持牌法团业务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实施适当及充分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从而减低其所识别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经修订的《打击洗钱指引》的主要修改涉及多方面,其中包括 (i) 进行风险评估时应采取的步骤及考虑的风险指标; (ii)对跨境代理关系实施的额外尽职审查; (iii) 持牌法团对较低及较高风险客户或业务关系可采取的简化及更严格的措施;  (iv) 可疑交易及活动的预警指标;及 (v) 处理第三者存款及付款的政策、程序及措施。

经修订的《打击洗钱指引》已于2021年9月30日生效 (有关跨境代理关系的规定则将在六个月的过渡期结束后于2022年3月30日生效) 。

详情请于此处参阅证监会的咨询总结。

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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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仲裁处)负责仲裁小额雇佣申索,为某些雇佣相关纠纷(包括因《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条文引起的纠纷)提供简单、廉宜的追索途径。与劳资审裁处的申索一样,尽管当事人可以在“幕后取得法律意见,其法律代表均没有在仲裁处席前发言的权利。因此,与讼双方的当事人须亲自出席仲裁处席前处理案件。在仲裁处进行聆讯的申索由仲裁官公开审理,其作出的裁定或命令具有法律约束力。

自 2021 年 9 月 17 日起,仲裁处对于在 2021 年 9 月 17 日或之后产生的申索的司法管辖权限,由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额上限不超过8,000港元上调至不超过15,000港元1。每宗申索可最多由10名申索人提出,而每名申索人就该提出申索的权利所产生的申索款额不超过15,000港元。仲裁处亦允许一名申索人代表自己及其他申索人(但总共不多于5名申索人)向同一被告人作出代表申索。

仲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限提高,预料将导致其案件量增加,有助减轻劳资审裁处的压力。一些属仲裁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简单申索,例如关于假日、年假或病假的权利、终止雇佣合约时须支付而又不超过15,000港元的款项的争议,均可被快捷、经济地处理。

1 对于2021年9月17日之前产生的申索,仲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仍限于处理每名申索人不超过8,000港元的申索款额上限。

日期:
2021年10月05日
业务领域:
主要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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